內蒙古好來寶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你公司呈報的《關於申領〈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的申請》收悉,經研究,現批覆如下:
一、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和國家廣電總局《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管理規定》(總局令34號)規定,經審核,認為「內蒙古好來寶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符合總局34號令中第七條和第六條規定,具備申領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的條件,同意開展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業務。現頒發給《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編號為(蒙)字第209號,有效期為2017年6月12日-----2019年6月11日。
二、內蒙古好來寶文化傳播有限公司開展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的範圍為:專題、專欄、綜藝、動畫片、廣播劇、電視劇等廣播電視節目的製作和節目版權的交易、代理交易。經營方式:製作、複製、發行。
在製作電視劇時,應經自治區新聞出版廣電局電影電視劇管理處審核並辦理有關手續。
三、你公司應嚴格按照許可證核准的製作經營範圍開展業務活動,製作經營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製作的節目樣帶應在製作完成10日內及時報送自治區新聞出版廣電局傳媒機構管理處備案。
四、嚴禁以任何方式塗改、租借、轉讓、出售和偽造《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
五、你公司在製作廣播電視節目時,嚴禁有外商獨資企業或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和境外人員參與製作。
六、內蒙古好來寶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每半年要向自治區新聞出版廣電局傳媒機構管理處上報本機構的製作情況(5月10日前和10月10日前),具體內容如下:
1.全年的製作計劃;
2.所製作節目的名稱、長度、類別、製作經費、製作地點、合作機構、發行範圍、完成時間;
3.上報內容必須與年底的業績審核時所提供的業績報告及相關材料、樣片(帶)一致。
七、內蒙古好來寶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按季度向自治區新聞出版廣電局傳媒機構管理處上報廣播電視節目出口備案表,若沒有出口業務也要加蓋公章上報出口備案表,上報時間為每季度末的25日之前(廣播電視節目出口備案表附後)。
八、自治區新聞出版廣電局按照有關規定對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實行年檢年審。
接此批覆後,請儘快到自治區新聞出版廣電局傳媒機構管理處領取《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領取許可證一個月內到所屬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手續或增項手續。
內蒙古自治區新聞出版廣電局
2017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