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純天然」是否屬於《廣告法》禁止的詞語?

2021-01-17 房產亂談

文/ 中國裁判文書網

周某某與錫林浩特市雲騰錫林農牧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周某某,男,漢族。

被告:某農牧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雲某,該公司經理。

原告周某某訴被告某農牧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9年9月19日立案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退還原告購物貨款952元;2、判令被告賠付原告十倍購物金額的賠償共計9520元;上述金額共計10472元;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原告因生活需要,於2019年5月12日使用淘寶帳號範範時尚範兒在被告開設的天貓店花費952元購買石磨富硒黑麥麵粉1kg×3×9箱,共計27kg麵粉,天貓訂單號:XXXXXXXXXXXXXX0391,被告通過中通快遞(運單號:75147601052579)寄給原告。原告收到涉案產品後仔細查看了產品標籤,產品名稱:石磨富硒黑麥麵粉,配料:麵粉,淨含量:1kg/每袋,保質期12個月,產品執行標準:GB1355-1986,生產許可證:SC1XXXXXXXXXXXXX,原料產地:內蒙古自治區錫林郭勒盟烏拉蓋,公司名稱:北京順鑫味道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北京市順義區XX鎮XX街XX號XX棟XX樓XX區XX號,企業官網:http://www.weidao.com,服務熱線:400-030-9527,原糧種植:雲騰錫林農牧業有限公司,公司地址:錫林浩特市XX大街XX號,加工商:西烏珠穆沁旗文洪糧油深加工有限公司,加工商地址:內蒙古錫林郭勒盟XX鎮巴彥哈爾嘎查。原告在食用兩包後發現以下問題:涉案產品標籤內容如下:正面:石磨富硒黑麥麵粉。背面:黑小麥是一種高營養、高滋補、高免疫力的珍稀小麥品種,具有富硒、高維生素、高微量元素、高膳食纖維的特點。順鑫味道黑麥麵粉選用內蒙古烏拉蓋優質黑小麥為原料,採用先進工藝,低速研磨,低溫加工,小麥中的澱粉、滇白芷等微量元素未被高溫破壞,保留了小麥中的活性物質(胚芽)和營養物質。麵粉的麵筋質含量高,品質優良,製成品色澤自然,彈性強有嚼勁,是製作各類麵食的理想原料。源自北緯45°-46°黑鈣土過渡帶-生態種植零添加。烏拉蓋位於內蒙古自治區錫林郭勒盟東北部,處於黑鈣土過渡帶,屬半溼潤大陸性氣候,四季分明,植物生長期日照時間充足,晝夜溫差大,有利糖分吸收,農作物病蟲害少,烏拉蓋水資源豐富,全國第二大內陸河烏拉蓋河及其支流縱貫全境,種植基地遠離工業區無汙染,周邊生態環境良好,具備生產優質農產品的天然條件,獨特的地理位置和自然資源給農作物生長賦予了極大的優勢,種植的黑小麥顆粒飽滿、口感綿軟、營養豐富。側面:傳統石磨工藝融合國際先進位粉技術,確保粉質優良、口感宜人。純天然成分保持小麥的天然味道,粉質細膩、色澤自然、麥香濃鬱。精選中國優質黑小麥基地種植的優質富硒黑小麥。營養成分表:能量每100克1462千焦 ,營養素參考值17%;蛋白質每100克14.0克,營養素參考值23%;脂肪每100克2.4克 ,營養素參考值4%;碳水化合物每100克64.8克,營養素參考值22%;鈉每100克0毫克 ,營養素參考值0%。涉案產品屬於固體,根據28050能量聲稱,必須達到聲稱國家標準值如下:富硒每 100 g 中 ≥30 % NRV ,膳食纖維≥6 g/ 100 g(固體),高維生素每 100 g 中 ≥30 % NRV。包裝標籤聲稱「富硒、高維生素、高膳食纖維」等,但卻未具體標示硒的含量及佔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通則》(GB28050-2011)4 強制標示內容第 4.1條規定:所有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強制標示的內容包括能量、核心營養素的含量值及其佔營養素參考值 (NRV)的百分比。當標示其他成分時,應採取適當形式使能量和核心營養素的標示更加醒目。第4.2條規定:對除能量和核心營養素外的其他營養成分進行營養聲稱或營養成分功能聲稱時,在營養成分表中還應標示出該營養成分的含量及其佔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涉案產品標籤:高營養、高滋補、高免疫力、純天然。保健品27大功效1、增強免疫力。非保健食品聲稱高營養、高滋補、高免疫力屬於虛假誇大暗示具有保健作用。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註明純天然屬於虛假極限詞。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通則》(GB7718-2011)3.1 規定: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並符合相應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3.4 規定:應真實、準確,不得以虛假、誇大、使消費者誤解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方式介紹食品,也不得利用字號大小或色差誤導消費者。3.6 規定:不應標註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的內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規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籤、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籤、說明書的內容負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綜合以上可以認定涉案產品違反了食品強制性執行標準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銷售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因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3)28號第三條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五條規定: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銷售明知是不合符國家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其他賠償標準要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符合下列要求:(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段:消費者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購買食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要求賠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網食品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由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賠償後,有權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追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消費者的承諾;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段: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上述內容明確可以看到,只要生產和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購買者有權向兩者索賠十倍賠償。被告雖然是原糧種植者、銷售者,但是應具備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涉案產品存在的問題屬於肉眼可以看到的問題,應當為此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出庭應訴,庭後提交了書面答辯狀,辯稱:第一、原告訴訟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應當依法駁回。原告購買食品並非單純用於個人消費,而是職業「打假」人,意圖借大量購買食品,通過訴訟途徑獲得巨額不當利益,原告的上列行為不應得到法律的「善意」保護。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的規定原告要求賠償損失的事實條件是受到損害的,被告生產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有質量檢驗合格證書,不影響食品安全,更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原告的訴請中並沒有主張給其造成損害的賠償請求和損害事實,故其訴訟請求在沒有損害事實的情況下,依據食品安全法主張賠償十倍購物款損失,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應當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第二、被告生產的產品質量合格,有檢驗合格證書,產品按照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頒發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生產。對於原告提出購買產品富硒黑麵粉1000克,提出在國家食藥監督官網査詢到生產廠家有生產資質問題,被告提出有效證件,生產廠家食品生產許可證以及生產許可證明細,生產許可證明細中明確標識生產品種明細:錫林浩特市雲騰錫林農牧業有限公司明確並非像原告訴狀中稱「被告銷售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不安全的食品。」關於國家食藥監督官網信息更新滯後造成,並非與答辯人銷售合格產品有直接關係。所以客戶購買的產品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不存在生產不符合安全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的事實。如果原告認為產品存在質量問題,如何認定產品質量,也不是原告個人主觀認為能決定的,需要委託具有資質的質量鑑定機構鑑定後才能確定,本案涉及的被告生產的產品完全符合食品質量要求,系合格產品,產品出廠全部經質量檢測合格,並有食品合格證,不存在質量問題。銷售的產品沒有也不可能影響食品安全,更不會對原告產生誤導。被告已向食藥局出示相關證據證實產品生產符合國家食品許可問題。而本案適用法律應當依據《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及《合同法》關於買賣合同的法律規定,本案的案由為買賣合同,投訴人有義務證明錫林浩特市雲騰錫林農牧業有限公司提供的產品不符合合同約定或者國家質量要求給原告造成了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害,還要證明因被告生產不合格產品與給自己造成的損害之間有必然因果關係,否則被投訴人的主張就是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純屬惡意訴訟,意圖通過訴訟詐騙答辯人財產,獲得非法利益,所以原告的惡意訴訟行為不應該得到法律的保護。第三、被告生產的富硒黑小麥麵粉,原料(黑小麥)、種土壤都有富硒檢測報告,生產的黑小麥中也有含有硒的成分。含有硒等礦物元素是富硒黑小麥產品的天然土壤屬性,「富含硒」是對原料特性的描述,不屬於營養成分。因此,被告認為對投訴人的投訴產品宣傳包裝富硒字樣營養成分表沒有表明硒的含量訴訟主張應不予採信。第四、原告在購買答辯人的產品後,多次與答辯人通話,意圖以通過訴訟相威脅,達到獲取不當利益。原告曾參與過多次與本案相似的訴訟,對如何甄別是否有瑕疵的產品具有非常高的鑑別能力,故原告購買產品非用於自身的使用,其目的就是通過這樣的手段獲取不當利益。原告惡意訴訟的行為,不僅給答辯人帶來商譽的影響,也給社會造成惡劣的影響,原告的行為與法律的立法本意是相悖的。綜上所述,被告生產的產品沒有質量問題,不影響食品安全,原告沒有受到任何損害,原告主張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應當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維護合法的交易環境,彰顯法律的威嚴。

原告圍繞其訴訟請求提交了以下證據:

證據一、淘寶網交易詳單,證明原告從被告網上旗艦店購買了全麥麵粉9盒,每盒3袋,每袋1公斤,共27公斤,每盒單價228元,合計2052元,店鋪優惠1080元,店鋪優惠券20元,結算價格為952元;證據二、快遞單,證明原告收到了被告發送的上述貨物;證據三、涉案商品外包裝照片,證明被告生產的上述商品違反廣告法和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證據四、被告給原告開具的發票,證明雙方存在買賣合同關係。

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放棄了舉證、質證的權利。對原告提交的上述證據的形式要件,本院予以確認。

結合原告提供的證據和庭審調查,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9年5月12日,原告使用淘寶帳號範範時尚範兒在被告於天貓網開設的雲騰錫林旗艦店購買全麥麵粉9盒,每盒3袋,每袋1公斤,共27公斤,每盒單價228元,合計2052元,店鋪優惠1080元,店鋪優惠券20元,結算價格為952元。被告通過中通快遞將上述產品寄至陝西省西安市蓮湖區XX路XX街道XX環XX路XX花園東區,收貨人為周先生。被告開具了面額為952元的內蒙古增值稅普通發票,購買方為周某某,貨物名稱為:穀物細粉黑麥麵粉禮盒,數量為9盒。涉案產品品名為:石磨富硒黑麥麵粉,包裝背面印有下列文字:黑小麥是一種高營養、高滋補、高免疫力的珍稀小麥品種。具有富硒、高維生素、高微量元素、高膳食纖維的特點;側面包裝含印有「純天然成分保持小麥的天然味道,粉質細膩、色澤自然、麥香濃鬱」字樣。

庭審中,原告稱,涉案產品其已經食用3袋,對該產品是否存在質量問題並不清楚,也不申請對涉案產品質量進行鑑定。

另查,經在百度百科、搜狗百科查詢,載明:黑小麥是目前科研單位採用不同的育種手段而培育出來的特用型的優質小麥品種,或稱珍稀品種。黑小麥具有耐晚茬、耐寒抗凍、返青快、分櫱率高、抽穗整齊、抗倒伏、抗病蟲害、抗乾熱風、抗乾旱等優點。黑小麥以其獨特的營養特點成為人類食品的新寵。黑小麥富含蛋白質及胺基酸、脂肪和不飽和脂肪酸、礦物質和微量元素、維生素、膳食纖維、黑小麥色素、二十八烷醇及其他活性成分。是一個集高營養、高滋補、高免疫力之功能於一身的天然「營養型」、「功能型」、「效益型」的珍稀品種,是小麥家族的佼佼者。

本院認為,原告通過網上交易平臺從被告處購買了石磨富硒黑麥麵粉,被告給原告出具了發票,雙方形成買賣合同關係。根據原告主張的事實及理由,本院歸納本案爭議焦點為:(一)涉案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二)涉案食品是否存在誇大宣傳;(三)被告應否支付十倍價款的賠償金。

關於涉案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該條規定,如果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原告可以獲得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賠償,但如果是涉案食品的標籤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的瑕疵且不會對原告造成誤導,則不予賠償。庭審中,原告明確表示並不清楚涉案食品是否存在質量問題,也不申請對涉案食品質量進行鑑定,應由原告自行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對原告稱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主張本院不予採信。

關於涉案食品是否存在誇大宣傳。「純天然」詞語並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禁止的詞語,且經在百度百科、搜狗百科查詢,涉案食品外包裝關於黑小麥的宣傳並不存在誇大及虛假情況,故原告所稱的涉案食品存在虛假誇大宣傳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採信。

關於被告應否支付十倍價款的賠償金。綜合以上分析,由於涉案食品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訴爭食品的標籤不存在影響食品安全的瑕疵,也不會對原告造成誤導,且並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涉及虛假誇大宣傳的規定,故原告要求被告返還購貨款952元並賠償原告十倍價款9520元的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周某某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60元,減半收取3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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