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 段偉朵
夏季炎熱,來一瓶紅牛或者脈動等飲料,爽歪歪。但有些不法分子鑽起空子,生產、銷售「假飲料」,將付出什麼代價?6日,大河報記者從省政府新聞辦新聞發布會上獲悉一起案例,陳某等11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被集中判刑。
2014年底,陳某租賃河南省漯河市源匯區問十鄉周莊村一個農家院,購買機器設備、添加劑、外包裝等原材料後,建立了一個小型飲料加工作坊,在沒有任何合法手續的情況下,假冒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的「紅牛」註冊商標、達能(中國)食品飲料有限公司的「脈動」註冊商標、河北養元智匯飲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六個核桃」註冊商標、河南中沃實業有限公司的「體質能量」註冊商標,生產上述品牌的飲料進行銷售謀利。截至案發,銷售金額共計約455萬餘元。
劉某、萬某等人明知陳某生產的是冒牌飲料,卻依然向其銷售品牌飲料的包裝材料謀利。此外,明知假貨卻依然提供發貨便利、微信銷售等相關責任人,被一網打盡。
濟源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陳某違反國家產品質量管理法規,在生產的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進行銷售,銷售金額超過二百萬元,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一審判決其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七百萬元。其餘涉案的10人,均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給予相應判決。
【典型意義】
本案中出現了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非法經營罪的競合。生效判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同時構成侵犯智慧財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的要求,按「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對被告人定罪量刑。通過對犯罪分子的嚴厲打擊,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其侵權成本,對民營企業智慧財產權給予了充分保護,為民營企業高質量發展營造了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環境,對有效緩解民營企業「維權成本高、侵權成本低」具有積極意義。
來源:大河客戶端 編輯:邱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