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網廣東3月14日電(記者鍾亞雅 通訊員蔡偉鵬 廖慧芳)記者從廣州市黃埔區檢察院了解到,2011年以來,該院受理移送審查起訴的制假售假案件有十餘件,涉及的假冒偽劣商品包括捲菸、酒類、食鹽、電子產品、藥品、保健品、手錶、圖書等眾多品種,涉案金額最高達1500多萬元。在「3·15」來臨之際,檢方通過對上述案件進行分析,發現制假售假犯罪呈現出五大特點,暴露出四個方面的問題,希望引起有關部門和廣大消費者重視。
制假售假犯罪呈現五大特點
共同犯罪現象突出,組織結構嚴密,涉案金額大
2010年以來,黃埔區檢察院受理的制假售假案件無一例外全部為共同犯罪。且大多數的共同犯罪中,人員組織結構嚴密,呈現出規模經營,分工明確,並且經過長期運作,涉案金額普遍較大,動輒幾十萬、上百萬,甚至上千萬元,嚴重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侵害了消費者權益。如張某等17人銷售偽劣產品案,張某夥同他人出資成立了廣州納福貿易公司,並租賃了相關場所,招聘了大批人員通過網絡和電話營銷的方式,銷售 「飯後排油素婷美減肥美容膠囊」、「完美醫生波美挺」、「博美堂左旋肉鹼」、「生源坊飯後排油素」等59種假冒偽劣產品,其中在案的17人各有分工,分別作為話務組、回訪組等小組的成員,承擔不同的角色:由專人製作網站或在網際網路上發布各類介紹豐胸、減肥、增高等產品的虛假廣告,引誘客戶購買納福公司的產品;由話務組的人員負責接聽客戶電話或者進行網絡聯繫,完成產品的初次銷售及建立客戶檔案,並將客戶資料轉交回訪組;由回訪組的人員根據話務組轉交或者購買的客戶資料,以虛構的秘書、醫生、專家、教授等權威身份對客戶進行回訪,在客戶對產品功效不滿意的情況下,以「做效果」的形式騙取客戶的信任後,進一步向客戶銷售成本低廉的假冒偽劣產品;並由專人負責發貨、倉管、文秘等工作。銷售流程緊湊,且所有人員均嚴謹地遵照流程操作,銷售金額大,案發時查實的涉案金額已達300多萬元。
又如,龍某等三人假冒註冊商標案中,人員分工明確,在加工組裝產品的過程中,由一人負責聯繫業務和組織生產,一人負責購買加工工具和後勤,還有一人負責技術指導和檢測,他們加工組裝的假冒諾基亞、索尼愛立信等註冊商標的充電器和電池的市場價值達1500多萬元。
犯罪對象多為高檔消費品或名牌產品
由於高檔消費品售價高,假冒偽劣產品成本低廉,一旦銷售便可以獲取高額利潤,而一些知名品牌的產品售價雖不高,但因為具有品牌效應,容易銷售,所以這兩類產品均成為犯罪分子的首選。黃埔區檢察受理的制假售假案中,除了個別涉案產品為食鹽和圖書以外,其他均為捲菸、酒類、保健品、手錶等高檔消費品或名牌產品。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由於利潤極高和產品的功能效果不易測量,保健品正逐步成為造假的重災區,涉案金額大,嚴重危害了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如李某非法經營案,李某非法銷售假冒偽劣的保健品,售出產品數量巨大,由於無法鑑別產品的功能效果,一些消費者反覆被騙,多次購買,最多的一個被騙50多萬元。
犯罪手段由傳統的交易方法向利用現代的通訊、物流方式實施犯罪轉變
隨著科技的不斷進步,為更好地逃避工商、質檢、公安等部門的打擊,不少犯罪分子利用網絡、電視電話購物等現代方式對受害者進行欺詐行為,並藉助快遞物流完成犯罪活動。由於這種犯罪方式的欺騙性強,滲透力大,且不易被發現,使得該類犯罪活動日益壯大。
如莫某非法經營案中,莫某在沒有取得保健食品生產經營資格的情況下,以一個虛設的易記公司業務員的身份,通過阿里巴巴等網站發布代為加工藥品、保健品的廣告,在廣告的宣傳下與一土耳其客戶取得聯繫,雙方協議由莫某代為生產假冒偽劣的 「火辣辣-辣椒瘦身燃脂膠囊」一批,後莫某委託「黑工廠」人員代為加工,並把偽劣的減肥保健品通過物流發貨發往境外,導致大量產品無法查扣。
犯罪地點呈現區域性,隱蔽性較強
黃埔區院在審查案件中發現,犯罪分子的制假窩點幾乎都選擇在城鄉結合部或者郊區的出租屋、平房、倉庫內,而城鄉集貿市場、小商品批發市場則是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高發地。這些地方都是屬於較難監管的區域,具有較強的隱蔽性,且制假售假者一般租房登記都使用假身份證,一旦有風吹草動,立即逃之夭夭,轉戰到其他地方繼續進行犯罪活動。
犯罪活動猖獗,偽劣產品的「產-供-銷」已呈網狀結構
此類案件中偽劣產品的供應商及銷售商並非單線,而是呈現相互交叉的網狀結構,一個生產商或銷售商的退出並不影響偽劣產品在市場中生存,導致偽劣產品屢打不絕。
如徐某等3人非法經營案,徐某在一名老鄉的傳授下學會生產假鹽的方式方法,轉接了該老鄉的生產工具及客戶資料,他曾講述,這就是一項「生意」,他周圍的人有許多人都在做這項「生意」,他們這個假鹽行業有「行話」、有市場,他與原材料的提供者就是通過假鹽行業的「行話」進行溝通,而一些分散的糧油副食店都會以低廉價格向他購買假鹽,足以看出每個環節均有龐雜的人員參與,生產銷售呈網狀結構,嚴重阻礙了打擊假鹽犯罪工作的開展,導致假鹽泛濫,消費者權益得不到保障。
暴露四大方面問題
造假門檻低,利潤高,易誘發犯罪。由於大多數人都不具有生產正規產品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所以一些人就把目標瞄向生產簡單、投資少但利潤空間大的假冒偽劣產品。同時由於入行門檻低,通過簡單傳授即可進入偽劣產品的經營行列,且不法分子往往以提成作為誘惑,亦容易使一些意志不堅定的群眾容易為不法分子所利用,加入制假售假的行列。
部分群眾的消費觀念不健康。隨著經濟不斷發展,社會大眾追求高檔消費品和名牌產品的欲望日益增加,各種高檔消費品和名牌產品如雨後春筍般湧現出來。而一些民眾的經濟承受能力有限,為了滿足購買「名牌」貨的欲望,在知道可能是假冒偽劣商品的情況下,由於價格較低,仍然予以購買,助長了假冒偽劣商品的流通,為其提供了生存的土壤,消費者也因此損失慘重。如謝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案中,其夥同湯某武等6人,在淘寶網上開設多家網店銷售勞力士、江詩丹頓、浪琴等假冒名牌手錶,雖然價格不低,但已遠低於市場價,仍有許多網民為了滿足追求名牌產品的欲望予以購買,成交金額達人民幣72萬元。
法律震懾力不足,犯罪代價較小。大量案件司法審判過于謹慎,犯罪代價較小。部分涉假案件以非法經營罪定罪後,由於非法經營罪僅有菸草等少數犯罪情形規定了情節特別嚴重的標準,導致司法機關在大量案件的認定上過于謹慎,避免認定構成情節特別嚴重,僅對犯罪分子在五年以下量刑,無法使其量刑與犯罪危害程度相當。另外,司法實踐中由於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較為隱蔽,取證難度大,加上查處時可能存在的取證不及時、犯罪分子拒絕交代無法查證等情形,造成司法認定的犯罪數額不能充分體現犯罪分子行為的危害程度,同樣導致犯罪分子普遍量刑偏輕。由於涉假犯罪代價較小,不法分子在制假售假的豐厚利潤下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市場特別是網絡市場的監管體系不夠完善。一方面,由於承擔打假治劣任務的行政執法部門分別依據不同的法律法規從事執法,法律法規存在交叉,職責分工也不是十分嚴格,而且缺乏良好的聯動機制,致使部門間出現重複執法或相互推諉、扯皮等現象,客觀上分散了執法力量,影響了打假效果。如李某等2人非法經營案中,李某等人非法印刷仿冒刊物及未經審核的醫療廣告,已有文化執法部門進行查處,但該部門作出行政處理後並未移交公安機關,後李某芳等人繼續進行經營直至工商部門查處後移送公安機關部門立案。另一方面,行政執法部門目前對網絡交易市場的監督管理方法尚不完善,監管力度跟不上網絡交易市場的發展速度,甚至出現監管盲點,對相關犯罪打擊不到位。
檢方建議
加強宣傳,設立舉報機制,群防群治打擊制假售假
市場中的消費者是偽劣產品的直接受害者,打擊制假售假必須充分發揮廣大消費者的力量。一是加大警示和法制宣傳,尤其要通過「3·15」宣傳平臺,使大家共同關注產品安全,提醒消費者要提高維權認識,自覺甄別和抵制偽劣產品,不要貪圖小惠小利。二是通過建立完善的舉報機制,使消費者在受騙後能夠儘快聯繫有關部門,配合有關部門收集偽劣產品信息,及時作出處理,防止制假售假行為對市場造成更大的不良影響,共同營造健康有序的消費市場氛圍。
完善刑事立法,合理界定涉假案件量刑標準
應完善刑事立法,通過配套立法或司法解釋的方式,合理界定非法經營罪中情節特別嚴重的標準,使涉假案件以非法經營罪定罪時,能對犯罪分子準確量刑,確保刑法的執行及其威懾力。同時,為更好地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立法部門可以結合實際,適當提升涉及制假售假犯罪的量刑檔次,加大打擊此類違法犯罪活動力度,有效遏制其上升的勢頭。
加大打擊及取證力度,使犯罪分子罰當其罪
建立以地方政府統一協調,各部門依法參與的打假機制。充分發揮現有執法資源力量,提高執法效能。工商、公安等部門在查處制假售假時,應當注意扣押、保存相關物品及證據,以作司法認定用。公安機關在打擊制假售假犯罪中,應注重加大抓捕涉案人員的力度,在瓦解偽劣產品「產-供-銷」網狀結構的同時,固定犯罪數額的相關證據,做好審計工作,準確認定犯罪分子的犯罪數額,不枉不縱,使其罰當其罪。
提高行業門檻,建立和完善市場監管體系
應加大產品的技術含量及防偽標識,使制假售假分子無法輕易仿冒,同時行政執法部門要轉變「有假才打」的被動監管方式,從根本上轉變監管觀念,充分利用商品質量監管抽查,主動出擊對流通、生產領域的商品實施全方位的監管。同時,行政執法部門與公安機關之間要情報互通、信息互享,聯防聯治,完善市場監管體系,將制假售假的不法分子儘快趕出市場體系,使消費者安全購買、放心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