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2-30 15:55:05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馬紹輝 王俊偉
自上個世紀50年代開始,西方一些國家開始探索行刑社會化問題,他們對一部分被判處較輕刑罰的犯罪分子,不再採取以關押矯正為主的方式,而是將他們放在社區中進行矯正。到上個世紀80年代,適用社區矯正刑的國家越來越多,適用的罪犯數量越來越大,有些國家社區矯正的非監禁刑數量已大大超過了監禁刑數量。根據有關資料統計的數字,在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法國、美國、英國、日本、俄羅斯、韓國等世界9個主要國家中,韓國、俄羅斯適用監禁刑的比例較高,但也分別僅佔罪犯總數的54.1%和55.25%,日本、英國次之,分別為47.38%和44.95%,而美國、法國、紐西蘭、澳大利亞、加拿大適用監禁刑的人數,均在罪犯總數的30%以下,加拿大最低,僅佔總數的20.24%。由此可以看出,在國際社會,非監禁刑已經逐步在刑罰體系中佔據了主導地位。擴大社區矯正的適用,已成為世界各國刑罰改革的發展趨勢。近年來,我國法律界對於在我國擴大社區矯正的適用的呼聲越來越高,很多地方也做了許多有益的嘗試。那麼社區矯正存在於什麼樣的理論基礎,其價值又體現於何處?本文將對此作一些淺顯的分析。
一、從刑法觀的對立到折衷的演變——社區矯正發端的刑法理論基礎
刑法經歷了從中世紀封建社會以前的任意刑法至19世紀後的行為刑法和20世紀初的行為人刑法的發展,其刑法導向觀主要是行為刑法觀與行為人刑法觀的對立與發展。我國臺灣學者韓忠謨,如此評價新舊兩派刑法觀的區別,「前者主張社會責任論以犯罪行為人社會危險性為刑罰之基礎,而後者則注重犯罪行為所產生之道義責任。綜言之,舊派由于堅持道義責任論立場,故認為刑事責任必以犯罪行為為基準,在立法上不惜殫精竭慮,從事各種犯罪構成要件之區分,藉以表明法律規範之價值,建立一系統分明、組織嚴密之『行為刑法』,反之,新派本於社會危險性之觀念,以為犯罪行為不過為犯罪人反社會性格之徵表,應受刑事責任制裁者系行為人,而非行為,因此,在法律制度上,可不必注重犯罪構成要件之區分,為期適當用刑事制裁,毋寧以犯罪人危險性格之類型為其標準,從而建立所謂『行為人刑法』。」
(一)行為主義和行為人主義
行為主義刑法堅持刑事責任應以客觀事實為準,無行為即無犯罪,無犯罪即無刑罰。其反對將行為人的主觀危險性作為刑罰的根據。
行為主義刑法啟蒙於歐洲搖搖欲墜的封建社會,當時法與宗教、道德不分,身份不平等,因此,產生並發展於當時歷史時期的行為主義刑法起到了保障人權、弘揚社會正義的價值,但其忽視了行為人的主觀危險性,特別體現在量刑及刑罰執行上,過於注重罪行相當絕對主義,不利於防止行為人再犯可能行。
行為人主義刑法倡導犯罪徵表說,認為行為對於行為人的危險性格而言,只是一種反映與被反映的關係,客觀行為的實質是基於行為人的主觀要素決定的。其認為,對於刑事責任的認定,雖然外部行為不可忽視,但其本質在於犯罪人的價格本身,而不是犯罪人的行為,刑罰不應以犯罪的外部行為為依據,而應以犯罪行為人的反社會的人格為對象。但,行為人主義刑法並不完全忽視行為的客觀方面,只不過認為行為是行為人的行為,而非與犯罪人價格相分離的抽象的行為,犯罪是犯罪人價格之表徵。
行為人主義刑法著重實證方法以科學原理剖析了犯罪人的非理性因素,開創了刑法研究領域的新局面。
(二)行為報應主義和行為人復歸主義
行為主義刑法與行為人主義刑法另一交鋒點在於對刑罰本質的認識。
舊派的報應刑思想以康德、黑格爾為代表。康德堅持一種絕對主義的報應刑論,他不僅追求刑罰與犯罪在嚴重性上的等同性,甚至追求同態報應即一種等量的報應。而黑格爾用價值的觀點分析犯罪,揚棄了犯罪的外在性狀,提示出犯罪的內在價值,並在刑罰與犯罪的內在價值等同的基礎上提出了等價報應的理論。黑格爾指出:「犯罪的基本規定在於行為的無限性,所以單純外在的種的性狀消失得更為明顯,而等同性則依然是唯一的根本規則,以調整本質的東西,即罪犯應該受到什麼刑罰,但並不規定這種刑罰的外在物種的形態。」雖然黑格爾的等價報應理論是對康德等量報應理論的發展,但其本質是一致的。因為他們提出理論的基本認識是一致的,即,犯罪是一種惡,刑罰也是一種惡,國家對罪犯施刑是以惡報惡。因此,刑罰科處應以刑事責任大小為依據,不考慮行為人之主觀危險性。
報應刑論者是以人的自由意志及理性為立論前提的,然而人在實施犯罪行為時的意志並非完全處於自由,許多情況下要受到周圍環境的影響。而基於這種理念給予犯罪人刑罰固然存在報應觀念的合理性,但排斥了人的主觀能動性,不能體現刑罰對犯罪的預防作用。「預防優於治療」「惡有惡報是一種不得已的期待,而沒有惡性則是理想的狀態。」
李斯特在批評龍勃羅梭的犯罪原因一元論和菲利的犯罪原因三元論觀點的基礎上,折衷地提出了犯罪原因的二元論,即社會因素和個人因素,但是他強調 社會因素比個人因素具有無可比擬的重要性。在此基礎上,李斯特創立了與報應刑相對立的目的刑主義。其主張「刑罰的任務應當對犯罪人施以適合其個性的影響,特殊預防的思想應當置於首位,而不應當取消一般預防,以『保護刑』或『目的刑』取代『報應刑』。」
在目的刑思想的影響下,要求刑罰的種類與犯罪人的反社會危險性相適應,重視用刑罰改善罪犯的教育刑作用,以期防衛社會已日漸成為刑法改革的主題。
(三)折衷主義的產生
折衷新舊兩派的併合主義刑法的要旨並不在於罪刑法定或犯罪構成理論,在犯罪論部分,行為主義思想超越行為人主義,仍然實行的是行為主義的定罪機制,而在於將行為主義刑法同行為人主義刑法直接結合起來的併合主義刑罰論——相對報應主義。「因為有犯罪並為了沒有犯罪而科處刑罰。」所以,這種觀點認為刑罰既是一種報應,但同時也有預防犯罪的目的,是在報應刑內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的統一。雖然各國刑法內對摺衷主義的理解不盡相同,但對於新舊兩派刑法觀之相互借鑑,取長補短而形成的綜合理論已成為二戰以後刑法學理論領域中的發展趨勢。正如英國學者哈特所說:「刑罰制度中,對一個目的的追求可能受到不應錯過的追求其他目的的機會的限制或可能提供這種機會。只有當我們對刑罰的這種複雜性有了這樣的意識時,我們才能恰當地估計到整個刑罰它必須適應這些新信念所滲透的範圍或它必須入學些新信念的範圍。」在這種刑法理念發展演變結果下,非犯罪化和非刑罰化成為當今世界刑法改革運動的兩大主題。社區矯正作為代表非刑罰化發展趨勢之一的一種方式已越來越得到推崇。
(四)社區矯正作為非型罰化存在方式之一的理論準備
通過對行為刑法為人刑法及其折衷理論的發展回顧,我們看到,社區矯正作為非刑罰化方式之一的發現的偶然與存在的必然。最重要的是,通過折衷派刑法觀的綜合,我們理清了社區矯正在刑法理論中的價值定位及刑罰意義。
1.重視對犯罪人的教育、改造。綜觀世界上已經實行社區矯正的國家主要針對的是短期自由刑或相對人格危險性較小的罪犯。因為,大家已經充分意識到,即使監獄實行分類改造等積極教育改造措施,罪犯間的交叉感染仍是不可避免。特別是對那些短期自由刑的罪犯,純粹的短期關押並不能消除其危險人格,反而可能讓其染上更重的惡習。從社會學角度而言,罪犯之所以犯罪是其不能適應社會,即未徹底完成社會化。對於那些緩刑、假釋罪犯,將其放入社區進行矯正,以個別化的教育,輔助性的幫助他們再社會化。這樣充分體現了重視犯罪人的人格、動機的教育刑思想。
2.行刑觀念上的報應與功利的統一。在對社區矯正進行刑罰價值定位時,我們首先明確的是它是一種刑罰方式,而且是一種區別傳統監禁刑方式而將罪犯歸入社區進行矯正的一種非刑罰化途徑。因為,它的執行體現了一種社會正義性,符合公眾對罪犯的報應刑思想。犯罪作為一種社會現象,它的發生,除了犯罪個人因素外,社會因素也起到很大作用的觀點已得到了普遍的認同。正如德國刑法學家耶賽克所說:「作為刑事政策基礎的人道主義不再是每個人對於事物所持的同情態度這樣一種人人的事情,而是社會對於犯罪現象所應承擔的共同責任問題。對於犯罪人的關懷不再是一種恩惠,而是法制國家一項義務性的社會任務。」作為一個社會人,對於社會造就的疾病應當持寬容的態度勇敢地承擔起矯正「病人」的責任。「當我們對任何一種行為予以贊成或不贊成的時候,我們是看該行為是增多還是減少當事者的幸福。」從社會責任意義上講,社區矯正符合刑罰的功利性思想。
二、社區矯正的發展符合刑法謙抑性理念及其經濟性考慮
刑法的謙抑性是指我們在選擇適用刑罰的方式時,應選擇以最小的支出,即少用多不用刑罰或使用其他刑罰替代措施,以獲取最大的社會效益,即最優化的預防和控制犯罪。刑法謙抑思想源於貝卡利亞、邊沁和盧梭等思想家的論述。如今隨著經濟學分析方法和效益觀念對刑法的滲透,刑法謙抑的經濟原則以其數量邏輯為底蘊,擁有廣泛的信服力。
根據經濟學分析,犯罪主體作為理性人,其行為的動機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時間的機會成本、犯罪行為的利潤和刑罰的代價是主要的影響犯罪行為代價和收益的因素。犯罪概率與從事犯罪行為所得到利潤成正比,而與時間的機會成本和刑罰代價成反比。根據犯罪飽和法則,即「在一定的自然和社會環境下,我們必然會發現一定數量的犯罪。」但要有效地對社會上的犯罪行為進行控制,必須對犯罪和刑罰進行成本分析。犯罪成本有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之分。直接成本指犯罪所造成的物質上和精神上的損害、經濟損失與財產的毀壞等。間接成本指為防止犯罪的私人成本。刑罰是社會對罪行要付出代價的必然,是罪犯實施犯罪行為必須付出的代價。提高刑罰的強度和加大犯罪人實施行為後的懲罰可能性會提高犯罪的代價而減少犯罪。為了對犯罪進行有效的控制,必須使犯罪活動的成本包括刑罰對罪犯的懲罰和犯罪的機會成本大於犯罪給罪犯帶來的利潤。但國家用於控制犯罪的刑罰資源是有限的,因為其投入的成本,包括公、檢、法、監獄等價值很大。因此,以有限的刑罰資源控制犯罪必然要求以最小的刑罰成本支出達到最大地遏制犯罪的效果,即實現刑罰效益的最大化。
在刑法中,我們的宗旨是使犯罪的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以及刑事審判制度的運轉成本最小化。因此,縮小刑罰圈,將能不投入監獄的罪犯放入社區矯正機構,以集中有限的刑罰資源打擊嚴厲的犯罪為成本——效益分析所得出的科學結論。在美國的科羅拉多州,對於非監禁在監獄的罪犯的社區管理,政府當局採用了一種電子監控系統的科學管理方式。該系統由一種配有發射器的踝環構成,按照發射器發射的電波,接收機和電腦可以追蹤罪犯的行跡。假如罪犯獲得假釋的條件是夜間8點以後不得離家外出,踝環可以向當局報告被假釋人是否遵守這一規則。據估算,這一系統的成本大約為每個罪犯每天10美元,該數額遠遠低於每天75美元—100美元的監禁成本。就我國而言,國家對監獄系統的財政拔款雖逐年增加,由1992年的14億元增到2001年的108億元,9年增長了7.7倍,當仍不能滿足實際需要。以北京監獄局為例,近幾年每年的財政拔款均在3個億以上,2002年為3.37億元,但每年仍有近2000萬元的經費缺口。市監獄管理局平均管理罪犯17000人,如果僅以市財政拔款的口徑計算,每個罪犯的年行刑成本在2萬元左右。這比國家培養一個大學生所需的支出還要高。此例給予我們的思考是,在現今中國生產力並不十分發達的情況下,能否大力挖掘其他較低的刑罰成本且又利於罪犯重新社會化,如社區矯正的刑罰措施。這種低成本輸入同樣達到較高效率產出的刑罰經濟成本分析,是符合目前我國基本國情的。
三、社區矯正在我國存在的社會基礎和制約因素
我們探討社區矯正的刑法理論基礎、經濟分析的落腳點就在於,它在中國存在的載體的可能性。社區矯正的前提是有一個健康、健全與相對完善的社區組織。現今世界上社區矯正較發達的國家對社區的研究與發展均有個較全面的理解。在我國,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特別是進入90年代以後,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社會管理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原來由政府和企事業組織統攬的社會管理與社區服務職能開始分化並逐漸回歸於社會及社區,社會人員也開始由原來的「單位人」屬性逐漸向「社會人」過渡。社區研究成為社會學研究的一個發展趨勢,加強社區建設和管理的重要性也日益突出。因此,這也為社區矯正在中國得以成功發展提供了客觀上的可能性。
但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社區矯正發展較為滯後,水平也較底。這是由多種因素造成的。首先,據我國現行刑法和刑訴法的規定,我國的社區矯正均由公安機關執行。雖然公安部門也制定了一些具體操作規定,如派出所應當根據各類法定文書(裁判書、釋放證明、解教證明)組建「監考小組」,落實負責人,納入視線管理並在居民委員會的協助下開展工作等。但是公安部門職責的不斷擴大與警力不足及公、法、監獄溝通不暢使社區矯正執行的理念革新、管理升級大打折扣。非常可喜的是,北京等地已經意識到了這種管理模式的不足,開始了有益的嘗試。
例如北京在一些區縣做了試點,由政法委牽頭,組織法院、檢察院、司法局、監獄局等部門以聯合辦公的形式統一協調和指導社區矯正工作。但這種嘗試剛剛起步,還需進一步完善。其次,從我國刑罰執行體系看,主要是以監禁刑為主,對於非監禁刑,一是規定的種類較少,作為主刑適用的只有管制一種,而其他全部作為附加刑適用。二是適用的數量少。就全國的情況而方,2000年,適用緩刑的罪犯為15.85%,2001年為14.7%。而從罪犯假釋和監外執行的情況看,2000年全國罪犯假釋率僅為11.6%,2001年監外執行罪犯僅為1.13%。
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除去刑罰執行本身的因素外,主要是兩個方面:一是法律規定比較原則,執行中難以把握。如果罪犯的假釋問題,根據我國刑法第81條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行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處無期徒行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10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後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假釋……」其中的「假釋後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具體標準是什麼,沒有規定,使人難以操作。因而往往採取寧嚴勿寬的做法。二是人們頭腦中傳統的行刑觀念積澱沉厚,認為只有將罪犯關進監獄才是最好的懲罰。因而法院在判決時,擔心這些罪犯出監後,形成社會治安的隱患,群眾反映大,社會難以承受,因而從嚴掌握,人為控制罪犯假釋的比例。這與現代刑罰理念是相背的。另外,社區矯正是一種刑罰執行行為,它必須要有相應的法律作保障。但目前對各種社區矯正對象的有關監督管理的規定,還散見於刑法、監獄法等法律法規中,不僅不系統,而且在執行法主體等方面對更好的開展社區矯正有一定的約束。因此,應對有關現行法律進行修改。並在適當時候制定出臺《罪犯社區矯正法》,為社區矯正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參考文獻:
韓中謨著《刑法原理 》
陳興良著《刑法的啟蒙》
[美]羅博特考特、託馬斯尤倫著《法和經濟學》
許冷、王祖明著《北京實行罪犯社區矯正的設想》
(作者單位: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