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10 02:50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21日我院受理了原告張某某訴被告張某元的排除妨害糾紛一案。原告張某某訴稱,被告在其承包的土地上栽種了41棵楊樹,隨著楊樹長大影響了原告農作物的生長。今年3月27日,行政庭(綜合審判庭)庭長袁國棟和法官程盡華一起去到原被告村委會進行實際調查、勘驗,經過對原被告雙方詢問,並結合村委會支書、村書記等人的協力合作,測量了雙方土地的大小,在法官的耐心調解下,雙方最終達成和解,原告張某某自願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
以案說法
生活當中經常遇到同村村民因為相鄰關係發生糾紛,何為相鄰關係?
相鄰關係是相互毗鄰的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間在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因相互給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
何為相鄰權?
相鄰權是指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處理相鄰關係時所享有的權利。相鄰權是基於相鄰關係而產生的,相鄰關係是相鄰權的請求權基礎。
法官提醒
當生活中群眾「相鄰權」受到侵害的時候怎麼辦呢?
第一,雙方當事人應當自願先行協商,雙方相鄰,和平解決問題;
第二,雙方無法協商的情況下,共同去村委會或者社區調解中心去調解,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司法資源的浪費;
第三,協商不成或者無法協商,再起訴至法院,依照法律程序進行解決。
END
供稿 | 綜合審判庭 來芳芳
原標題:《【以案說法】相鄰權與相鄰關係的區別 ——以張某某排除妨害糾紛一案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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