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生效後,處理合同糾紛案件司法理念的轉變(一)

2020-12-06 澎湃新聞

《民法典》生效後,處理合同糾紛案件司法理念的轉變(一)

2020-11-02 11:55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來源:法律之樹

特別提示:凡本號註明「來源」或「轉自」的作品均轉載自媒體,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所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號觀點

關於合同無效的認定標準

《民法典》第一編第六章還規定了一種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情形,第154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行為無效。具體到合同關係中,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通過籤訂和履行合同,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合同無效。

實務中適用該條規定的場合主要有以下幾種:

第一,債務人在存在多數債權人的情形下,惡意處分財產,導致其他債權人得不到清償。如,與其中一個債權人籤訂抵押合同,將全部財產設立抵押,且抵押財產價值顯著高於該債權額;再如,與部分債權人籤訂合同低價處分財產、隱匿財產、無償贈與財產,放棄共同財產份額或權益等。

第二,多次處分標的物的情形,比較典型的是一房二賣,與買房人籤訂合同後,又將房屋賣給他人,或者將房屋抵債給他人、租賃給他人、以該房為他人設立抵押等。還有,籤訂預約合同後,又違約與第三方談判,向第三方轉讓預約合同的標的物等。

第三,在代理關係中,代理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被代理人可以合同無效為由主張賠償。根據《民法典》164、168、171條的規定,對代理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自己代理、雙方代理、禁止代理的場合籤訂的合同,可因被代理人的追認而對其發生法律效力,故上述規定內容不屬於導致合同行為無效的強制性規定,不能直接依據上述規定認定合同無效。但是,代理人應盡到善良管理人的忠實義務,其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為,有違公序良俗,在代理人與相對人的行為符合第154條規定的情形下,也可以選擇主張合同無效的方式維護其權益。

一般認為,合同具有相對性,非合同當事人不得以合同主張權利。但是,《民法典》第154條的規定,並非基於合同法律關係屬性,而是基於侵權責任法律原理,之所以賦予合同以外的他人權利,是因合同雙方當事人以籤訂和履行合同的方式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發生第154條規定的情形,符合《侵權責任法》規定的侵權責任構成要件:主觀上雙方有惡意串通行為,有共同的意思聯絡,客觀上雙方有合同行為,合同行為與他人的損失有因果關係。合同無效的後果是恢復原狀、返還原物、賠償損失,與《侵權責任法》規定的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保護方法基本一致。

適用154條規定需要特殊注意的是,以合同方式侵權,應屬於合同雙方當事人共同侵權,如果僅有一方侵權,另一方不知情,主觀上沒有過錯,雙方沒有惡意串通行為,不構成合同行為的侵權,應保護善意相對人的利益。

第三人對他人之間的合同主張無效的司法救濟途徑是暢通的,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多個路徑:第一,可以原告身份提起起訴;第二,可以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身份參加他人已經開始的訴訟;第三,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第四,可以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第五;可以申請案外人異議或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特別聲明

本文為澎湃號作者或機構在澎湃新聞上傳並發布,僅代表該作者或機構觀點,不代表澎湃新聞的觀點或立場,澎湃新聞僅提供信息發布平臺。申請澎湃號請用電腦訪問http://renzheng.thepaper.cn。

評論()

相關焦點

  • 學法時間 | 《民法典》施行後,原相關司法解釋如何銜接適用?
    例如,《合同法》通過並實施後,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在堅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則的同時,明確規定「人民法院確認合同效力時,對合同法實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適用當時的法律合同無效而適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則適用合同法」(第3條)。
  • 【學習宣傳民法典專欄】《民法典》合同編借款合同章內容的六大變化
    >民法典是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民間借貸是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內容,因此,編纂民法典必然會影響到民間借貸活動,也必然會影響到民間借貸案件的審理。基於此,人民法院有必要認真梳理民法典合同編借款合同章內容的重大變化,以確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施行後,在民間借貸案件的審理過程中能夠做到正確適用法律。
  • 民法典學習筆記(合同編——第一分編:通則·上)
    《合同法》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一系列司法解釋,主要有「合同法司法解釋一」「合同法司法解釋二」「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城鎮房屋租賃合同司法解釋」「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等等,上述司法解釋的很多內容也被吸收進《合同編》,如「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關於無權處分的規定。
  • 最高法發布:《民法典》時間效力的28條司法解釋
    一、一般規定  第一條 民法典施行後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後,該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條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有規定,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更有利於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更有利於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更有利於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除外。
  • 一圖詳解《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規定丨民法典小課堂
    《司法解釋》第一條也首當其衝地規定了「法不溯及既往」這一基本原則,包括三種情形:1.《民法典》實施後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適用《民法典》的規定;2.《民法典》實施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適用當時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除非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3.橫跨《民法典》實施前後的持續性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銜接適用),適用《民法典》的規定,除非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 2援引《民法典》說理的情形
  • 【律師手記】懸賞廣告糾紛司法實務分析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條: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特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的,完成該行為的人可以請求其支付。這就是《民法典》對於懸賞廣告的規定。其實,早在2009年《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3條就對懸賞廣告作出規定,這也是回應現實之中懸賞廣告糾紛的擴張之需。
  • 最高法舉行貫徹實施民法典全面完成司法解釋清理和首批司法解釋...
    在這一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以依法保護民事權利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將權利保護理念融入審判執行各個環節;堅持確保統一正確適用民法典,對標民法典立法精神和法律規定,全面清理司法解釋及相關規範性文件;堅持問題導向,立足滿足人民群眾美好生活需要,重點開展了一批社會關注度高、實踐急需的司法解釋修改制定工作。
  • 法定批准程序對合同效力的影響及司法運用 | 微課程
    該條文所涉及的「法律另有規定」的相關內容出現在《民法典》502條第2款中,即「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這是對法定批准生效合同的規定,即法律行為雖然成立但未生效,只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手續的合同,批准才影響合同效力。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有關批准的規定,並不影響合同效力。
  • 參與民法典編纂研究,最高檢五年提千餘條次立法建議
    針對這一問題,最高檢黨組給出良策——檢察機關參與民法典立法研究工作,要進一步整合資源,形成工作合力;要廣納意見,注重協調,構建開放透明的工作機制。編纂小組成立後,最高檢在全國範圍內選拔了一批業務骨幹,並組織有關省級檢察院共同參與民法典編纂研究工作。最高檢「組隊」完畢,編纂工作隨即進入「戰時狀態」。
  • 未央法院首例適用《民法典》案件,判了!
    1月7日,未央法院劉曉國法官適用《民法典》,審理了一起委託合同糾紛案,並當庭宣判。據悉,這是該院首例適用《民法典》審結的案件。 為進一步縮短審理周期,提高辦案效率,快速妥善化解糾紛,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他決定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不到30分鐘便結束了庭審,並適用《民法典》及有關規定當庭作出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宣判後,原、被告均表示接受判決結果。
  • 昨天,4500多人參加了這場《民法典》學習輔導會
    「何麗新教授從專家學者的視角,為我們解讀了習近平總書記對學習宣傳貫徹民法典的重要論述,講授了民法典的編纂特色、價值理念、制度創新等內容。特別就檢察監督關係作了很有針對性的導讀、解讀。相信大家和我一樣,聽了很受啟發。」
  • 王雷:論身份關係協議對民法典合同編的參照適用 | 法學家202001
    2019年1月4日,《民法典合同編(草案)》二次審議稿第255條第2款對此作了規定,《民法典合同編(草案)》(徵求意見稿)第1條、《民法典合同編(草案)》第255條均曾作過類似規定。擬處理的構成要件事實與被引用的構成要件事實相似而不同一,大同而小異。 在參照適用的過程中,被引用法條有可能被限制或者修正。  對比《民法典合同編(草案)》二次審議稿第255條第2款後段、第258條後段、第259條後段、第436條後段,非合同之債對合同編通則是原則上適用,根據其性質(主要是法定之債的特殊性)例外不適用。
  • 《民法典》實施後各地首案匯總
    民法典規定了遺產管理人制度後,這一問題迎刃而解,《變更追加規定》第10條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進行了相應修改,明確了遺產管理人可以成為被執行人。本案適用民法典和修正後的《變更追加規定》第10條,成功解決了司法實踐中的問題,既明確了遺產管理人應承擔的義務,又保障了其合法權益。
  • 哪些事實,雖然發生在民法典頒布之前,但是卻直接適用民法典的?
    截至我寫這篇文章為止,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布會所涉及的司法解釋 ,現在發布了這麼5個與《民法典》相關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的解釋(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 曹巧嶠:民法典體系化對婚姻家庭司法的啟示與重構
    內容摘要婚姻家庭法雖已正式回歸民法典體系,但民法總則頒布實施後,實踐中針對離婚協議案件的審理仍存在法律適用僵化、類推解釋習慣、職權幹預隨意、解釋方式脫節等傾向。以此管窺得見,婚姻家庭司法的獨立化思維仍較為明顯。
  • 聊民法典47:合同示範文本怎麼修改、訂立合同的其他方式是什麼
    3、雙方該送達地址適用範圍包括雙方非訴時各類通知、協議等文件以及就合同發生糾紛時相關文件和法律文書的送達,同時包括在爭議進入仲裁、民事訴訟程序後的一審、二審、再審和執行程序。5、糾紛進入仲裁、民事訴訟程序後,如當事人應訴並直接向仲裁機構、法院提交送達地址確認書,該確認地址與訴前確認的送達地址不一致的,以向仲裁機構、法院提交確認的送達地址為準(該送達地址適用上述第3條規定的送達方式及送達的法律後果)。
  •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的重大變化
    最高人民法院對建國以來現行的司法解釋及相關規範性文件共計591件進行了全面清理,同時發布了7個新的司法解釋,於2021年1月1日與民法典同步施行,其中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以下簡稱「《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
  • 民法典編纂中的行政法因素
    (6)民法典上有許多登記,如不動產登記、動產抵押登記、結婚與離婚登記等,該登記行為是行政行為還是民事行為?因登記錯誤造成損失對於受害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還是行政賠償責任?  以上這些問題不僅在理論上存在爭議,在實踐上也影響巨大。在民法典編纂的今天,特別是在民法典頒布後的法律適用過程中,有進一步釐清和研究的必要。
  • 「律師手記」懸賞廣告糾紛實務分析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條: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特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的,完成該行為的人可以請求其支付。這就是《民法典》對於懸賞廣告的規定。其實,早在2009年《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3條就對懸賞廣告作出規定,這也是回應現實之中懸賞廣告糾紛的擴張之需。
  • 看看最高法院司法解釋怎麼說...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第一批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釋中,《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就對民法典的溯及力進行了明確規定,在以下四種情形下,民法典具有溯及力:一、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該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