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自治區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2020-11-22 中國內蒙古

  各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教育(教體)局:

  為全面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關於印發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9號)要求,我區結合實際,研究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實施方案》及相關配套辦法。報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批覆後,我區根據批覆意見,制定了《自治區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今年將在全區範圍全面推開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

  各盟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教育(教體)局要嚴格按照指導意見的精神和要求,加強領導、周密部署、精心組織,切實做好改革的組織實施工作。現將《自治區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內蒙古自治區教育廳

  2016年5月20日

  自治區深化中小學教師

  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

  為深化教育領域綜合改革,加強中小學教師隊伍建設,推進職稱制度分類改革,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關於印發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9號)要求,內蒙古自治區實施全面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工作。為了保證改革工作平穩有序進行,經自治區政府同意,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批准,現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遵循教育發展規律和教師成長規律,按照國家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方向和總體要求,建立與事業單位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相銜接、符合教師職業特點、統一的中小學教師職稱(職務)制度,充分調動廣大中小學教師的積極性,為中小學聘用教師提供基礎和依據,為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以人為本,遵循中小學教師成長規律和職業特點,提高中小學教師職業地位,促進中小學教師全面發展。

  (二)堅持統一制度、分類管理,建立統一的制度體系,體現中學和小學的不同特點。

  (三)堅持民主、公開、競爭、擇優,鼓勵優秀人才脫穎而出。

  (四)堅持重師德、重能力、重業績、重貢獻,激勵中小學教師提高教書育人水平。

  (五)堅持與中小學教師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積極穩妥、協同推進,妥善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係。

  (六)堅持從實際出發,根據我區中小學教師隊伍建設需要和職稱制度改革狀況確定改革的具體方法和步驟,穩慎實施改革。

  三、實施範圍

  改革實施的範圍包括:全區納入事業單位編制的普通中小學、職業中學、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包括教育教學研究機構、電化教育機構、少年宮等)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民辦中小學教師可參照本指導意見參加中小學職稱改革)。

  四、主要內容

  (一)健全制度體系

  1.改革原中學和小學教師相互獨立的職稱(職務)制度體系。貫徹落實義務教育法,建立統一的中小學教師職務制度,教師職務分為初級職務、中級職務和高級職務。原中學教師職務系列與小學教師職務系列統一併入新設置的中小學教師職稱(職務)系列。

  2.統一職稱(職務)等級和名稱。初級設員級和助理級;高級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員級、助理級、中級、副高級和正高級職稱(職務)名稱依次為三級教師、二級教師、一級教師、高級教師和正高級教師。

  3.統一後的中小學教師職稱(職務),與原中小學教師專業技術職務的對應關係是:原中學高級教師(含在小學、幼兒園中聘任的中學高級教師)對應高級教師;原中學一級教師和小學(幼兒園)高級教師對應一級教師;原中學二級教師和小學一級教師對應二級教師;原中學三級教師和小學二級、三級教師對應三級教師。

  4.統一後的中小學教師職稱(職務)分別與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相對應:正高級教師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一至四級,高級教師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五至七級,一級教師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八至十級,二級教師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十一至十二級,三級教師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十三級。

  5.中小學正高級教師評審,要按照培養和造就教育家的政策導向,嚴格控制數量,確保標準質量,樹立中小學教師發展標杆和楷模。國家對於正高級教師數量實行總量控制。

  (二)完善評價標準

  1.中小學教師專業技術水平評價標準,是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的重要基礎和主要依據。要適應實施素質教育和課程改革的新要求,充分體現中小學教師職業特點,著眼於中小學教師隊伍長遠發展,並在實踐中不斷完善。充分考慮教書育人工作的專業性、實踐性、長期性,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注重師德素養,注重教育教學工作業績,注重教育教學方法,注重教育教學一線實踐經歷,切實改變過分強調論文、學歷的傾向,引導教師立德樹人,愛崗敬業,積極進取,不斷提高實施素質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2.根據國家制定的中小學教師專業技術水平評價的基本標準條件,綜合考慮自治區不同地域教育發展情況,結合各類中小學校的特點和教育教學實際,統籌兼顧其他系列評價標準,體現不同類型、不同學段學校的特點和要求,對一線教師、少數民族教師、民族學校教師、農村牧區教師予以適當傾斜,穩定和吸引優秀教師在邊遠貧困地區鄉鎮學校、鄉村小學和教學點任教,研究制定符合我區實際的《內蒙古自治區中小學教師水平評價標準條件》。

  (三)創新評價機制

  1.按照分類改革、分類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以同行專家評審為基礎的業內評價機制,完善評委會的組織管理辦法,健全評委會工作程序和評審規則,建立評審專家責任制。

  2.改革和創新評價辦法。認真總結自治區中小學教師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的成功經驗,繼續探索社會和業內認可的實現形式,採取講課說課、面試答辯、量化評審、專家評議、民主測評等多種評價方式,對中小學教師的業績、能力進行有效評價,確保評價結果的客觀公正,增強同行專家評審的公信力。要在水平評價中全面推行評價結果公示制度,增加評審工作的透明度。

  (四)實現與事業單位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銜接

  1.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是中小學教師崗位聘用的重要依據和關鍵環節,崗位聘用是職稱評審結果的主要體現。按照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及中小學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實行中小學教師崗位管理和聘用制度,發揮學校在用人上的主體作用,實現中小學教師職務聘任和崗位聘用的統一。

  2.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要在核定的崗位結構比例內進行,不再進行與崗位聘用相脫離的資格評審。中小學教師競聘上一職稱等級的崗位,由學校在崗位結構比例內按照一定比例差額推薦符合條件的教師參加職稱評審,並按照有關規定將通過職稱評審的教師聘用到相應教師崗位。

  3.中小學教師職稱(職務)評聘工作,要在崗位空缺的前提下,按照個人申報、考核推薦、專家評審、學校聘用的基本程序進行,教師可以跨校評聘。要健全完善評聘監督機制。

  4.各地區根據當地中小學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在不突破自治區規定的總體控制目標的前提下,按照優化結構、合理配置的要求,合理確定中小學教師高、中、初級崗位結構比例。其中,高級崗位結構比例不得突破20%。在核定的專業技術高級崗位職數已滿的前提下,對中小學引進急需的高層次、緊缺、優秀人才,可通過設置特設崗位進行聘用。

  5.對改革前已經取得中小學教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但未被聘用到相應崗位的人員,原有資格依然有效。各地區要結合實際,積極採取多種有效措施和辦法,擇優聘用時給予適當傾斜。

  6.各地區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關於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實現與事業單位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銜接」的有關政策,根據當地實際和教師隊伍建設情況,科學合理地開展好新參評教師的把關推薦工作。在解決未聘人員的過渡期內,對新推薦參評的教師,要嚴格把握標準,堅持崗位急需、優秀、引進人員優先申報。

  7.各地區應及時兌現受聘教師的工資待遇,防止在有評審通過人選的情況下出現「有崗不聘」的現象。今後將對出現「有崗不聘」的地區實行責任追究制度。

  五、進度安排

  改革工作今年年內完成,實現常態化評審,新制度入軌。主要分六個階段開展工作:

  第一階段:安排部署。2016年6月前,根據國家審批通過的自治區改革方案,印發自治區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相關文件,對改革工作進行安排部署,明確目標任務,提出工作要求。

  第二階段:申報材料階段:6月30日前,各盟市完成正高級教師申報材料的公示、接收審核和報送等工作。(副高級及以下教師由各盟市自行安排組織申報)

  第三階段:組織評審階段: 9月30日前,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教育廳組建正高級教師評委會完成相應評審工作,各盟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教育局作為自治區中小學高級教師評委會辦事機構,在完成人員過渡工作的同時,組建本盟市中小學高級教師評委會完成相應評審工作。各中小學高級教師評委會辦事機構要在評審前向自治區報送評審實施方案,評審後報送評審結果。

  第四階段:社會公示階段:10月30日前,正高級、高級教師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結果,通過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進行公示。

  第五階段:核准備案階段:12月30日前,正高級教師評審結果報兩部備案;印發2016年自治區中小學正高級、高級教師核准文件。

  第六階段:總結改革工作。首次評審結束之後,全面總結改革工作,完成新制度入軌。

  六、組織實施

  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涉及人數多,社會影響大,改革本身涉及制度統一、人員過渡、標準制定和評審等諸多環節,工作十分複雜,各地區情況又有所差別,必須按照自治區的統一要求和部署開展工作。自治區成立了由自治區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教育廳等部門主要領導為成員的自治區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具體負責改革的組織實施、政策指導和監督檢查等工作。各盟市也要建立相應領導機構,抓好本地區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工作。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要充分認識改革工作的重大意義和改革的必要性、複雜性,高度重視改革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認真做好相關工作。

  (二)周密部署,精心組織。要按照國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改革的指導意見和有關要求,結合自治區實際,統籌規劃,周密部署,精心組織實施。要統籌考慮各方面的利益關係,深入細緻地做好政策解釋、輿論宣傳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導廣大教師積極支持和參與改革。

  (三)平穩過渡,穩慎實施。要緊密結合自治區中小學教師隊伍建設和職稱制度改革實際,妥善做好新老人員過渡和新舊政策銜接工作,妥善處理歷史遺留的「具有資格未聘相應崗位問題」,努力實現平穩過渡,確保改革順利有序推進。

  (四)明確職責,密切配合。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教育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能,分工負責,密切協作,共同做好改革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牽頭推進職稱制度改革,教育部門要發揮行業管理職能,認真組織並落實好改革工作。

  附件:1.內蒙古自治區中小學教師職稱(職務)過渡辦法

  2.內蒙古自治區中小學教師職稱(職務)評審辦法

  3.內蒙古自治區中小學教師水平評價標準條件(試行)

  附件1

  內蒙古自治區中小學

  教師職稱(職務)過渡辦法

  為做好自治區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實現人員平穩過渡和政策有效銜接,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關於印發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9號)精神,現就自治區中小學校原有具備相應教師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過渡到新的教師職稱制度體系工作制定本辦法。

  一、過渡人員範圍

  自治區在編、在職的普通中小學、職業中學、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及其他教育機構(包括教育教學研究機構、電化教育機構、少年宮等)中已取得中小學教師職稱的人員。其中呼和浩特市、包頭市中小學教師已按照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擴大試點工作要求完成人員過渡,不在此次人員過渡範圍。

  二、過渡內容

  按照國家關於中小學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建立統一的中小學教師職務制度,自治區原中學教師職務系列與小學教師職務系列統一併入新設置的中小學教師職稱(職務)系列。

  (一)統一後的中小學教師職稱(職務),與原中小學教師專業技術職務具體過渡的對應關係是:原中學高級教師(含在小學、幼兒園中聘任的中學高級教師)對應高級教師;原中學一級教師和小學高級教師對應一級教師;原中學二級教師和小學一級教師對應二級教師;原中學三級教師和小學二級、三級教師對應三級教師。

  (二)原中小學教師職稱過渡後,與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的對應關係是:正高級教師對應一至四級崗位,高級教師對應五至七級崗位;一級教師對應八至十級崗位;二級教師對應十一至十二級崗位;三級教師對應十三級崗位。

  三、過渡辦法

  (一)已取得中小學教師專業技術資格並聘用相應崗位的人員,按照原中小學教師職稱(職務)與統一後的職稱(職務)對應關係,直接過渡到統一後的職稱(職務)體系,並統一辦理過渡手續。

  (二)已取得中小學教師專業技術資格但未聘用到相應崗位(高職低聘)的人員,按照現聘任崗位過渡到統一後的職稱(職務)體系中的對應崗位;保留原專業技術資格,待相應崗位出現空缺時,按照崗位聘用有關規定擇優聘用。

  四、過渡程序

  (一)自治區各中小學校(單位)整理匯總本學校(單位)教師聘用情況,公示無異議後,填寫《內蒙古自治區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過渡人員登記表》、《內蒙古自治區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過渡人員花名冊》(以下簡稱《登記表》、《花名冊》)報送主管教育行政部門。

  (二)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匯總後,將符合過渡條件人員材料(《登記表》、《花名冊》),報送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

  (三)各旗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將審核後的符合過渡條件人員材料,報送盟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覆核。

  (四)各盟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覆核後,將過渡人員情況進行集中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五)經公示無異議後,各盟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教育局核發批准過渡文件。同時,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教育廳備案。

  附:內蒙古自治區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過渡人員登記表

  附:內蒙古自治區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過渡人員名冊

  附件2

  內蒙古自治區中小學

  教師職稱(職務)評審辦法

  為保證自治區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關於印發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9號)精神,結合自治區中小學教師隊伍實際,特制定本辦法(以下簡稱《評審辦法》)。

  一、評審原則

  中小學教師職稱(職務)評審要堅持客觀公正、競爭擇優的原則,充分體現重能力、重業績、重貢獻的用人導向,把職業道德、工作態度、教學水平、工作能力、工作實績作為評審依據,確保評審質量。

  二、評審範圍和對象

  自治區各盟市普通中小學、職業中學、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包括教育教學研究機構、電化教育機構、少年宮等)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在職教師。

  三、評審職級

  中小學教師職稱(職務)評審共設置5個等級,依次為:正高級教師、高級教師、一級教師、二級教師、三級教師。

  四、評審形式

  自治區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堅持社會和業內認可的原則,採取講課說課、面試答辯、量化評審、專家評議等多種評價方式,對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學術成果、業績能力進行有效評價。

  五、評審條件

  自治區中小學教師評審條件,按照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教育廳聯合制定並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核准的《內蒙古自治區中小學教師水平評價標準條件(試行)》執行。

  六、評審組織

  (一)自治區中小學教師正高級(職務)評審委員會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教育廳組建,負責自治區各盟市中小學校正高級教師的評審工作。

  (二)自治區中小學教師高、中、初級職稱(職務)評審委員會,由各盟市(旗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教育局組建,負責本盟市(旗縣)中小學校高、中(初)級教師的評審工作。

  (三)自治區中小學教師各級職稱(職務)評審委員會成員不得少於25人,由教育領域業務水平高,恪守職業道德、教書育人成績顯著、為人正派、辦事公道、堅持原則、在當地威望較高的知名專家、學者、且具有高級教師資格5年以上的教師擔任。評委會根據工作任務可下設專業(學科)評審組,成員3人以上,設組長1名。

  (四)自治區中小學教師職稱(職務)評審,根據實際情況可實行異地評審制度,選調異地評委進行評審;實行評委輪換制度,已連續三年擔任職稱評審工作的評委,原則上不得擔任本年度的評委;每年保證三分之一的評委實行輪換;實行迴避制度,評委在評審中涉及到參評人員與其有親屬等利害關係的,必須迴避;實行紀檢監察制度,邀請紀檢監察部門同志對職稱評審全過程進行監督;可實行觀察員制度,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擔任觀察員,對職稱評審全程,包括小組審議、評委投票等各個環節進行觀察和監督。

  (五)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建立中小學教師職稱(職務)評審委員庫。評委庫成員由師德高尚、公道正派、高水平的教育教學專家和經驗豐富的一線教師組成;評委庫組成人員由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教育行政部門逐級推薦,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審核批准後入庫。各盟市也要相應建立評委庫。

  七、申報程序

  (一)個人申報。各盟市中小學教師申報職稱評審,須個人提出申請。申報教師根據本學校(單位)崗位設置情況及評審條件,提交能夠反映其政治表現、品德修養、教學質量、學術水平等方面的材料,填寫《內蒙古自治區中小學教師職稱(職務)評審表》。

  (二)考核推薦。學校要結合申報教師任現職以來各年度的考核情況,通過多種方式進行全面考核。根據考核結果,經集體研究,由學校在核定的教師崗位結構比例內按照一定比例差額推薦申報教師參加評審。

  (三)校內公示。申報教師經所在學校初審合格,確定考核推薦後,在全校範圍內集中進行公示。

  (四)逐級申報。經公示無異議的申報教師,按行政隸屬關係逐級申報、審核。對不符合職稱申報規定程序、群眾意見較大及有弄虛作假等行為的人員,不得推薦上報參加評審。

  八、評審程序

  (一)召開評審工作會議。對中小學教師職稱(職務)評審工作做出安排部署,並宣布評審委員會成員名單。

  (二)進行評審業務培訓。組織全體評委學習《內蒙古自治區中小學教師水平評價標準條件》和有關政策規定,明確評審紀律和要求。

  (三)組織開展講課說課、面試答辯等多種評價。根據申報教師的實際情況,可採取講課說課、面試答辯等多種評價方式,圍繞課堂教學要求,重點測試申報人員的課堂教學水平、教學理念和教育教學理論的實際運用能力。申報一級、高級、正高級教師,應參加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部門統一組織的教師教育教學能力講課說課、面試答辯(獲得旗縣及以上學科帶頭人、教學能手稱號或獲得旗縣及以上學科基本功大賽一等獎者除外),其說課、答辯結果作為職稱評審的重要依據。

  (四)審議材料。專業(學科)組成員根據申報教師提供的評審材料,對申報教師的業績、能力進行認真審議,對評審材料籤字備存,並將審議意見送交評審委員會進行表決。

  (五)評委會表決。召開評審委員會表決會議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評委出席;評委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贊成票超過到會評委人數的三分之二為評審通過。對評審未通過的人員,評委會不再進行複議。

  (六)社會公示。由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公示。其中,正高級教師、高級教師評審結果在「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網」等新聞媒體上公示7個工作日。

  (七)核准發文。評審結果經公示無異議後,按照管理權限,分別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各盟市(旗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審核確認,印發核准文件,辦理職稱證書。

  九、附則

  (一)民辦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參照本辦法執行。

  (二)本辦法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教育廳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附件3

  內蒙古自治區中小學教師

  水平評價標準條件(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科學準確地評價中小學教師的能力水平,促進優秀人才脫穎而出,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關於印發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9號)精神和自治區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有關政策規定,結合自治區中小學教師建設實際,制定本水平評價標準條件。

  第二條 

  本水平評價標準條件適用於全區普通中小學、職業中學、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及其他教育機構(包括教育教學研究機構、電化教育機構、少年宮等)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

  第三條 

  中小學教師系列職稱(職務)的名稱為:正高級教師、高級教師、一級教師、二級教師、三級教師。其中正高級教師為正高級,高級教師為副高級,一級教師為中級,二級教師、三級教師為初級。

  第四條 

  自治區中小學教師系列職稱(職務),通過專家評審委員會評審,由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准(備案)後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五條 

  職業道德等要求

  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忠誠於人民教育事業。遵守《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範》、《自治區中小學教師職業行為禁行性規定》和學校的規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對師德問題實行「一票否決」,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注重師德素養,立德樹人;認真履行教師職責,嚴謹治學,愛崗敬業,關愛學生,教書育人,學風端正,為人師表,團結協作,具有團隊精神。身心健康。

  第六條 

  教師資格要求

  具備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及專業知識和教育教學能力。

  第七條 

  學歷和資歷條件

  (一)申報正高級教師,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學位、研究生學歷,受聘高級教師崗位滿2年;

  2.具有碩士學位、研究生學歷,受聘高級教師崗位滿4年;

  3.具有大學本科學歷,受聘高級教師崗位滿5年;

  4.在蘇木、鄉鎮學校連續任教25年以上,具有大學專科畢業學歷,受聘高級教師崗位滿5年。

  (二)申報高級教師,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學位、研究生學歷,受聘一級教師崗位滿2年;

  2.具有碩士學位、研究生學歷,受聘一級教師崗位滿4年;

  3.具有大學本科學歷,受聘一級教師崗位滿5年;

  4.具有大學專科學歷,受聘小學、初中一級教師崗位滿5年;

  5.在蘇木、鄉鎮學校連續任教20年以上,具有大學專科畢業學歷。

  城鎮中小學教師申報高級教師職稱(職務),原則應有1年以上在薄弱學校或農村牧區學校任教經歷。從2020年起,義務教育學校校長教師申報正高級、高級教師職稱(職務),原則應有3年以上在農村牧區學校或相對薄弱學校任教經歷。

  (三)申報一級教師,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學位;

  2.具有碩士學位,受聘二級教師崗位滿2年;

  3.具有大學本科學歷,受聘二級教師崗位滿4年;

  4.具有大學專科學歷,受聘小學、初中二級教師崗位滿4年;

  5.具有中等師範學校學歷,受聘小學二級教師崗位滿5年。

  6.在蘇木、鄉鎮學校連續任教滿10年。

  (四)申報二級教師,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具有碩士學位;

  2.具有大學本科學歷,見習1年期滿並考核合格;

  3.具有大學專科學歷,受聘小學、初中三級教師崗位滿2年;

  4.具有中等師範學校學歷,受聘小學三級教師崗位滿3年。

  5.在蘇木、鄉鎮學校連續任教滿6年。

  (五)申報三級教師,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具有大學專科學歷,並在小學、初中教育教學崗位見習1年期滿並考核合格;

  2.具有中等師範學校學歷,並在小學教育教學崗位見習1年期滿並考核合格。

  第八條 

  考核要求

  任現職期間各年度考核結果達到合格以上。其中申報正高級教師須有2次以上為優秀等次,申報高級教師須有1次以上為優秀等次。

  第九條 

  計算機應用能力和繼續教育要求

  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和繼續教育條件應符合自治區統一規定。

  第十條 

  破格條件

  (一)正高級教師

  1.獲得「全國勞動模範」、「全國模範教師」、「全國教育系統先進工作者」、「全國優秀教師」、「全國優秀教育工作者」、「全國教書育人楷模」、「全國師德楷模」、「全國師德標兵」等稱號之一,同時,獲得自治區學科帶頭人或優秀教學能手稱號;

  2.參加具有廣泛代表性的國家級及以上業務競賽一等獎、特等獎獲得者,同時獲得自治區學科帶頭人或優秀教學能手稱號;或作為體育代表隊主教練、藝術團體主要指導教師,所帶體育代表隊、藝術團體在全國或國際比賽中獲冠軍或一等獎,同時獲得盟市級以上學科帶頭人或優秀教學能手稱號。

  (二)高級教師

  1.獲得「全國勞動模範」、「全國模範教師」、「全國教育系統先進工作者」、「全國教書育人楷模」、「全國師德楷模」、「全國師德標兵」、「全國優秀教師」、「全國優秀教育工作者」、「全國優秀班主任」、「全國優秀德育工作者」等稱號之一者,同時獲得盟市級以上學科帶頭人或優秀教學能手稱號;

  2.獲得「自治區勞動模範」、「自治區優秀教師」、「自治區優秀教育工作者」、「自治區優秀班主任」、「自治區優秀德育工作者」等稱號之一者,同時,獲得自治區級以上學科帶頭人或優秀教學能手稱號。

  (三)一級教師

  獲盟市優秀教師和盟市教學能手稱號的二級教師。

  (四)中小學教師符合自治區職稱改革工作有關文件規定的其他破格申報條件,可以按規定破格申報正高級教師、高級教師、一級教師。

  第十一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報或在本水平評價標準條件規定的任職年限基礎上延遲申報:

  1.違反《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範》的,視情況,延遲1—2年申報;其中,組織、要求學生參加校內外有償補課,或者組織、參與校外培訓機構對學生有償補課的,延遲2年申報;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謊報學歷、資歷、業績,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者,對學生實施性騷擾或者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係者,取消當年申報資格,延遲3年申報。

  2.受行政處分未滿處分期的,不準申報;

  3.任期內受行政警告以上處分,處分期已滿者,延遲3年申報。

  4.任期內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延遲2年申報;未定等次者,延遲1年申報。

  第三章 

  能力業績條件

  第十二條 

  正高級教師:

  (一)專業理論水平

  深入系統地掌握所教學科課程體系和專業知識,教育教學業績卓著,教學藝術精湛,形成了獨到的教學風格,被評為盟市級以上學科帶頭人、優秀教學能手、名教師。

  (二)實踐經驗與工作能力

  1.長期工作在教育教學一線,完成自治區規定的年度教學工作量。其中,中層幹部、班主任課時不少於專任教師課時的1/2;校級副職領導至少擔任一個教學班的學科教學任務;校級正職領導每年聽課不少於100課時;因課程計劃、學校規模等原因而課時量較少的學科,任課教師須有其他與教學有關的工作量作為補充。教研員每年深入學校調查研究、指導教學、聽課評課不少於120節,評課不少於20次,且每年至少撰寫一篇對改進本學科課堂教學有價值、有指導意義的聽課調研報告。

  2.為促進青少年學生健康成長發揮了指導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學校教師取得現有專業技術資格以來,擔任班主任(或教務主任、政教主任、年級組長、教研組長、少先隊輔導員、課外活動小組負責人)工作2年以上。從教以來,所帶班級或活動小組受到盟市級以上表彰(教研機構、電話教育教學機構教師除外)。

  3.在指導、培養高級、一級、二級、三級教師方面做出突出貢獻;在本學科領域享有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認的教育教學專家。取得現有專業技術資格以來,每年在盟市範圍內主講學術講座2次以上,或承擔教學示範課、觀摩課或學科講座不少於2次,並獲得好評。

  4.在教育思想、課程改革、教學方法等方面取得創造性成果。任現職以來,作為主要承擔人完成1項以上教育教學改革課題,其中一項經過盟市級以上驗收鑑定。教研員需完成2項經過盟市級以上驗收鑑定的教育教學改革課題。

  (三)工作業績與成果

  具有主持和指導教育教學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課程改革、教學方法等方面取得創造性成果,並廣泛運用於實踐,在實施素質教育中,發揮了示範和引領作用。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條,其中第1條是必備條件:

  1.受聘現崗位以來,積極承擔教育教學研究或教材建設工作,撰寫學術論文、科研報告、論文、教材或專著。盟市所在地城市學校教師在省級以上學術刊物上發表本學科教育教學論文1篇以上;旗縣所在地城鎮學校教師在盟市以上學術刊物上發表本學科教育教學論文1篇以上;以上人員須同時承擔自治區級示範課1次以上,或承擔自治區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全區講學、送教下鄉等培訓任務1次以上,或承擔自治區名教師、名校長工作室培訓、指導、送教下鄉等工作任務(蒙漢雙語授課教師除外)。

  2.獲得國家「政府特殊津貼」、 「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百千萬人才工程」和自治區「傑出人才獎」、「突出貢獻專家」、「草原英才工程」、「321人才工程(一二層次)」、特級教師等國家和自治區榮譽之一者。

  3.近10年,獲得全國或省部級勞動模範、全國模範教師、全國優秀教師、全國優秀教育工作者稱號之一者。

  4.近10年,獲得自治區勞動模範、自治區名教師、自治區名校長、自治區優秀教師、自治區優秀教育工作者、自治區民族中小學優秀教師、自治區民族教育先進工作者等稱號之一,並獲得盟市級以上學科帶頭人或優秀教學能手稱號。

  5.在教學改革或教材教法研究改革方面做出顯著成績,其教育教學經驗在自治區範圍以上推廣。

  6.從事藝術、體育教學工作的教師,參加具有廣泛代表性的國家級以上業務競賽獲一等獎;或作為體育代表隊主教練、藝術團體主要指導教師,所帶體育代表隊、藝術團體在比賽中獲前3名。

  第十三條 

  高級教師

  一、學校教師

  (一)專業理論水平

  對所教學科具有系統、堅實的基礎理論、專業知識和必備的專業技能,勝任本學科教學工作,形成一定的教學特色;根據所教學段學生的年齡特徵和思想實際,有效進行思想道德教育,積極引導學生健康成長。

  (二)實踐經驗與工作能力

  1.從教以來,擔任過1次以上循環教學工作,或擔任過2屆畢業班教學工作(音樂、體育、美術、科學、綜合實踐等學科教師除外)。完成自治區規定的年度教學工作量。其中,中層幹部、班主任課時不少於專任教師課時的1/2;校級副職領導至少擔任一個教學班的學科教學任務;校級正職領導每年聽課不少於80課時;因課程計劃、學校規模等原因而課時量較少的學科,任課教師須有其他與教學有關的工作量作為補充。

  2.取得現有專業技術資格以來,擔任班主任(或教務主任、政教主任、年級組長、教研組長、少先隊輔導員、課外活動小組負責人)工作2年以上,並勝任工作。

  3. 受聘現崗位以來,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校本培訓或校本教研活動,每學期聽課及參與研討次數不少於15節(次),每學年至少承擔1次校級以上示範課,同學科教師反映良好。

  4.受聘現崗位以來,積極參加學科研究活動,承擔過校級以上教育教學改革課題研究工作。圍繞貫徹素質教育思想,結合本學科教學改革實踐,撰寫有一定理論水平和實踐意義的研究報告或經驗總結1篇,字數應不少於2000字。

  5.體現課程改革思想,掌握現代化教學手段,採用科學的教學方法,注重學生全面素質和綜合能力培養,特別是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培養。所教班級學生鞏固率、成績合格率、優良率、提高率較好,學生對其課堂教學評價的滿意度較高,是學校公認的教學骨幹教師。

  (三)工作業績與成果

  教育教學工作業績突出,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條,其中第1條必備:

  1.受聘現崗位以來,具備教學科研成果或教學方法創新1項以上,同時須承擔盟市示範課1次以上,或承擔盟市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全盟講學、送教下鄉等培訓任務1次以上,或承擔盟市名教師、名校長工作室培訓、指導、送教下鄉等工作(蒙漢雙語授課教師除外)。蘇木(鄉)以下學校教師須承擔盟市級以上示範課1次以上或旗縣示範課2次以上。

  2.近10年,旗縣級以上學校教師,獲得盟市級以上優秀教師、優秀教育工作者、名教師、名校長、師德先進個人、學科帶頭人、優秀教學能手、教學名師等稱號之一;蘇木(鄉)以下學校教師,獲得旗縣級以上優秀教師、優秀教育工作者、名教師、名校長、師德先進個人、學科帶頭人、優秀教學能手、教學名師等稱號之一。

  3.近10年,在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比較突出的專長和豐富的經驗,並做出顯著成績。旗縣級以上學校教師,獲得盟市級以上優秀班主任稱號,或所帶班級被評為盟市級以上優秀班集體;蘇木(鄉)以下學校教師,獲得旗縣級以上優秀班主任稱號,或所帶班級被評為旗縣級以上優秀班集體。

  4.受聘現崗位以來,在教改或教材教法研究方面做出突出成績,其教育教學經驗在旗縣以上地區推廣。

  5.受聘現崗位以來,參加經全國或自治區中小學教材審查委員會審定的地方教材的編寫工作,本人撰寫部分不少於一章或三節。

  6.受聘現崗位以來,從事藝術教學工作的教師,本人在教育、文化行政部門主辦的旗縣級以上匯演、匯展或比賽中獲二等獎以上獎勵2次以上;或所帶班級的學生在參加旗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或批准的中小學匯演、匯展比賽等活動中,獲二等獎以上獎勵2次以上。或本人獲得旗縣級以上優秀指導教師2次以上。從事體育教學工作的教師,所訓練的學生在教育或體育行政部門組織的比賽中,獲得旗縣級比賽團體或個人前3名,或地市級比賽團體或個人前6名,或自治區級比賽團體或個人前8名,或國家級以上比賽團體或個人前10名;或本人獲旗縣級優秀教練員獎2次以上。

  二、教研員

  (一)對所任學科具有系統、紮實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具有先進的教育教學理念,有一定的教育學、教育心理學基礎理論,掌握教學工作的一般規律,能運用科學的方法進行教學研究,有豐富的教學實踐經驗。有10年以上中小學教育教學工作經歷。

  (二)任現職以來,每年深入學校調查研究、指導教學、聽課評課的時間,旗縣級不少於100課時,盟市級以上不少於80課時,評課不少於10次,且每年至少撰寫一篇有價值的,對改進本學科課堂教學有指導意義的聽課調研報告。

  (三)具有較強的組織、指導、管理教學實踐活動的能力。突出抓課堂教學指導工作,組織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教育、教研活動,積極組織並參與課程改革實驗,總結推廣先進教學經驗。經常深入學校開展校本教研、幫助廣大教師鑽研、掌握課程標準和教材,不斷改進教學方法。

  (四)參加與本人業務有關的教育科學研究或課程改革實驗,盟市級以上教研員至少主持一項自治區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立項的教育教學課題研究或課改實驗項目;旗縣級教研員至少主持一項盟市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立項的教育教學課題研究或課改實驗項目。

  (五)每年主講學術講座1次以上,或承擔盟市級以上示範課1次以上;或推廣先進的教科研成果1項以上。

  (六)教研、科研成績顯著,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條。

  1.盟市級以上教研員具備教學科研成果或教學方法創新3項以上;旗縣級教研員具備教學科研成果或教學方法創新2項以上。

  2.正式出版與本學科相關的教育教學著作1部,本人撰寫字數在2萬字以上。

  3.在教改或教材教法研究方面做出突出成績,其教育教學經驗在盟市以上地區推廣。

  三、電化教育教學人員

  (一)有系統而堅實的電化教育教學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能指導教師進行電化教學的課堂教學設計,電教教材(教學資源)的製作。

  (二)能完成電教館、學校在教學(工作)計劃內統一安排的(教學)工作,工作量飽滿。

  (三)熟悉學科教學大綱或課程標準,掌握教學環節和教學進度,及時收集提供相關的電教教材(教學資源),協助專業教師優化課堂教學,提高教學質量。

  (四)承擔旗縣級以上電教館組織的電教人員業務培訓任務,傳授電化教育教學經驗。

  (五)任現職以來,每學年聽課、指導學校電化教學活動不少於15課時。

  (六)旗縣級電教人員做為主要參與者完成1項與本人業務有關的盟市級以上教育科研課題或信息技術課程實驗項目;盟市級以上電教人員做為主要參與者完成1項以上自治區級以上教育科研課題或信息技術課題實驗項目。

  (七)教育科研工作成績顯著,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條。

  1.盟市級以上電化教育人員,具備教學科研成果或教學方法創新3項以上;旗縣級電教人員具備教學科研成果或教學方法創新2項以上。

  2.正式出版與本學科相關的教育教學著作1部,本人撰寫字數在2萬字以上。

  3.盟市級科技進步二等獎以上獎項前3名的主要技術負責人。

  第十四條 

  一級教師

  (一)專業理論水平

  對所教學科具有比較紮實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獨立掌握所教學科的課程標準、教材、教學原則和教學方法;具有正確教育學生的能力,能根據所教學段學生的年齡特徵和思想實際,進行思想道德教育。

  (二)實踐經驗與工作能力

  1.任教以來擔任班主任、年級組長工作2年以上,有比較豐富的班主任、輔導員工作經驗,並較好地完成任務。

  2.對所教學科具有比較紮實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獨立掌握所教學科的課程標準(教學大綱)、教材、教學原則和教學方法,教學經驗比較豐富,有較好的專業知識技能,能夠完成規定的教學課時量,並結合教學開展課外活動,開發學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學效果好。

  3.具有一定的組織和開展教育教學研究的能力,並承擔一定的教學研究、教改實驗任務,在素質教育創新實踐中積累了一定經驗。在旗縣或本校能進行觀摩課教學;指導二、三級教師的教育教學工作,或承擔培養教師的任務。

  (三)工作業績與成果

  取得現有專業技術資格以來,教育教學工作業績比較突出,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條:

  1.作為第一作者或主要承擔人,其教學經驗總結、製作的教具、作品、論文、著作、教研成果在盟市以上刊物上發表或專業會議上獲獎;

  2.擔任班主任、少先隊輔導員工作或學生思想教育工作成績顯著,所帶班級中隊被評為旗縣(含旗縣)以上先進集體、優秀中隊,或本人被評為旗縣以上師德楷模、師德標兵、德育先進工作者、優秀班主任、優秀少先隊輔導員,或由本人撰寫的班主任工作總結在旗縣以上刊物上發表或專業會議上獲獎;

  3.被評為旗縣以上優秀教師(含優秀青年教師、優秀體育老師)、或教學能手、教學新秀、拔尖人才或在鄉鎮學校連續任教10年以上,教學效果好,受到同學科教師認同;

  4.教研論文在旗縣以上教研部門組織的教研活動中進行書面交流1次並獲得好評,或參加旗縣以上教研部門組織的示範、觀摩教學課1次以上獲得好評;

  5.受聘參加旗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鄉土教材、進修教材、活動課教材、教學參考書的編寫工作,編寫的教材在縣範圍內推廣使用或正式出版。

  第十五條 

  二級教師

  (一)比較熟練地掌握教育學生的原則和方法,能夠勝任班主任、輔導員工作,教育效果較好。

  (二)掌握教育學、心理學和教學法的基礎理論知識,具有所教學科必備的專業知識,能夠獨立掌握所教學科的課程標準(教學大綱)、教材、正確傳授知識和技能,任教以來每學年均完成教學工作量200課時以上,教學效果較好。

  (三)掌握教育教學研究方法,積極開展教育教學研究和創新實踐。

  第十六條 

  三級教師

  (一)基本掌握教育學生的原則和方法,能夠正確教育和引導學生。

  (二)具有教育學、心理學和教學法的基礎知識,基本掌握所教學科的專業知識和教材教法,能夠完成所教學科的教學工作。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水平評價標準條件所規定的申報條件和能力業績條件應同時具備。

  第十八條 

  本水平評價標準條件中規定的學歷、年限、數量、等級,凡冠有「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級。

  第十九條 

  本水平評價標準條件中規定的學歷(學位),是指國民教育序列中與申報學科相同或相近專業的學歷(學位)。所學專業與申報學科不同的(小學、幼兒園教師除外),須參加申報學科1年以上進修取得結業證書。原有中級教師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專業與申報學科不同的,須取得現有專業技術資格後從事申報學科教育教學工作滿3年方可申報。

  第二十條 

  班主任工作經歷包括擔任教研組長和各學科教師上活動課的時間。學校行政人員參評,擔任教導主任、政教主任、團委書記、少先隊輔導員、辦公室主任、校長、書記的時間亦可算作擔任班主任工作時間。音樂、美術、體育、心理健康、勞動技術、教育技術、綜合實踐等學科教師因學校工作安排,不能擔任班主任等工作,但應有承擔第二課堂或興趣小組的相應工作經歷。

  第二十一條 

  綜合考慮鄉鎮學校和教學點的實際,對農村教師予以適當傾斜。在鄉鎮學校任教(含城鎮學校教師交流、支教)3年以上、經考核表現突出並符合水平評價標準條件的教師,同等條件下優先評審。

  第二十二條 

  中小學教師崗位出現空缺,教師可以跨校評審。

  第二十三條 

  申報人除須符合本水平評價標準條件所明確的要求外,還須符合自治區當年職稱工作安排的有關規定。針對本水平評價標準條件各條款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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