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機軟體二次開發合同糾紛】受託方以軟體再次上線增加成本為由要求增加費用是否合理?委託方因此解除合同,基礎軟體購置費由誰承擔?
【智慧財產權判例】
上海昭隆軟體科技有限公司與合朝電器上海有限公司計算機軟體開發合同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2020)最高法知民終64號】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13日,合朝電器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朝公司)委託上海昭隆軟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昭隆公司)在金蝶ERP軟體基礎上開發一款適用合朝公司的軟體,並籤訂了《軟體最終用戶許可及實施服務合同》,合同約定昭隆公司(乙方)向合朝公司(甲方)提供金蝶ERP軟體,該軟體使用許可費及實施服務費含稅合計為515620元,其中,使用許可費含稅合計為225620元,實施服務費含稅合計為290000元,實施工作量預計為145(人天數)。合同約定,甲方在籤署後10日內向乙方支付50%(257810元),付款標誌:合同籤署;實施方案確認完成10日內支付20%(103124元),付款標誌:實施方案;所有功能確認正常運作後10日內支付20%(103124元),付款標誌:上線報告;上線確認6個月後的10日內支付10%(51562元),付款標誌:驗收報告。合同6.1.2條約定:甲方應對其提供的所有該類數據、材料以及信息的內容、準確性、完整性和統一性負責,並承擔由於甲方過錯產生的任何問題的責任。合同6.2.5條約定:乙方應保證甲方原始數據完整性,並承諾保留相應備份數據,保證甲方數據能夠完整的導入新系統,並正常運行。否則乙方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2017年5月10日,合朝公司與昭隆公司籤訂《合朝電器K/3Wise項目實施方案》,合朝公司支付了昭隆公司合同款項360934元。
2017年5月19日,昭隆公司以225620元購買金蝶軟體並交付合朝公司。
2017年7月14日,合朝公司(甲方)與昭隆公司(乙方)籤訂了《軟體二次開發服務合同》,作為在《軟體最終用戶許可及實施服務合同》的基礎上新增功能的補充。約定乙方在甲方ERP標準軟體產品基礎上,進行相關功能的二次開發,金額為30000元。補充的新增功能昭隆公司已開發完成。合朝公司也已支付昭隆公司合同款30000元。
後因系統第一次上線失敗,2017年9月14日,雙方就項目後續實施主計劃達成一致意見,約定系統的第二次上線時間為2017年12月1日。
之後的履行過程中,合朝公司在測試軟體中發現系統出現大量問題,包括數據導入不完整、外幣業務缺失、無法下委外訂單等一系列問題。合朝公司認為上述問題屬於重大瑕疵,故其無法將系統在2017年12月1日正式上線。
2017年12月15日,昭隆公司發郵件給合朝公司,主題為關於合朝公司第三次上線事宜。昭隆公司在郵件中稱,因第三次上線,所需要增加的工作量,加上第二次上線已經實際發生的工作量,需追加實施費用18萬元。
2018年1月20日,合朝公司向昭隆公司寄發《合同解除函》,通知昭隆公司解除涉案合同。並要求收到合同解除函10日內,將合朝公司所支付費用全部退回,共計390934元。
2018年1月29日,昭隆公司收到了該份合同解除函。
雙方因上述事情產生糾紛,昭隆公司將合朝公司訴之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
昭隆公司訴訟請求
1.判令合朝公司支付昭隆公司實施服務費103124元;2.判令合朝公司賠償昭隆公司經濟損失51562元。
合朝公司反訴請求
1.解除雙方籤署的合同,包括《軟體最終用戶許可及實施服務合同》和《軟體二次開發服務合同》;2.判決昭隆公司賠償合朝公司經濟損失390934元。
經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查明,昭隆公司交付的系統確實存在數據導入不完整、外幣業務缺失、系統報錯、不良品處理拒收、銷售訂單號未貫穿、抽樣標準質檢方案未審核生效、BOM層級只有一級等問題,未達到雙方確認的項目實施方案約定的要求。
一審法院判決
一、昭隆公司與合朝公司之間的《軟體最終用戶許可及實施服務合同》和《軟體二次開發服務合同》於2018年1月29日解除;二、昭隆公司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合朝公司390934元;三、駁回昭隆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判決後昭隆公司不服,遂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昭隆公司上訴請求
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支持昭隆公司的全部原審訴訟請求;一、二審全部訴訟費用由合朝公司承擔。
經二審最高人民法院查明,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均屬實,二審法院另查明昭隆公司為履行合同而購買並交付給合朝公司的金蝶軟體現由合朝公司掌握,且雙方均認可可以對金蝶軟體進行後續功能設置和二次開發。
二審法院判決
一、維持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2018)滬73民初265號民事判決第一、三項;
二、變更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2018)滬73民初265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上海昭隆軟體科技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合朝電器(上海)有限公司285314元;
三、駁回上海昭隆軟體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訴請求。
【律師點評】
1、昭隆公司外購的金蝶軟體費用,為何最高法院改判為由合朝公司承擔?這是因為其一,軟體是由合朝公司委託昭隆公司代購的,昭隆公司已向合朝公司交付此軟體;其二,軟體已由合朝公司掌握,軟體仍可以進行配置及二次開發,即使合朝公司再委託其它公司在此軟體基礎上進行二次開發,仍然可以實現其目的,所以此軟體對應的價款不屬於合朝公司所遭受的損失,合朝公司無權要求昭隆公司將軟體的購置費用退回。
2、昭隆公司以第三次上線增加工作量為由,向合朝公司提出追加18萬元的要求,為何不合理?這是因為委託方籤訂合同的目的在於取得功能完備、能夠上線運行的軟體,被委託方交付的軟體能正常完成上線是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之一,而不能對上線的次數進行區分和限制。無論是第幾次上線,都屬於合同中被委託方應履行的主要合同義務。故本案中昭隆公司在第二次上線沒有完成的情況下,應配合合朝公司進行第三次上線,是其依據合同應當負有的合同義務,更不能以此為由要求合朝公司追加款項。
3、最高法院判決昭隆公司向合朝公司賠償經濟損失12萬元是否合理?如昭隆公司不服此判決其應如何維權?對於第一個問題,雖然昭隆公司的根本違約行為給合朝公司造成了經濟損失,合朝公司也有權提出賠償請求,但是從合朝公司的事實和理由來看,其反訴請求中所主張的390934元僅限於其向昭隆公司支付的款項,並未包含其它損失。最高人民法院超出其訴訟請求範圍額外判決昭隆公司賠償其12萬元經濟損失,違反了不告不理的民事訴訟基本原則。對於第二個問題,昭隆公司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如不服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審裁判,還可以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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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簡介】
李 浩 律師、專利代理師
廣東省法學會智慧財產權法學研究會理事
利劍智慧財產權律師團隊核心成員
擅長領域:特許經營、智慧財產權、建築房地產、投資併購、股權激勵、企業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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