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能源局發布《煤電應急調峰儲備電源管理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指導意見》指出,要減少對新投產煤電裝機的需求,合理確煤電應急調峰儲備電源並嚴格控制裝機規模,相關地區確定的煤電應急調峰儲備電源機組量不應超過上一年度最大負荷的2%,且累計不超過2臺機組。
煤電應急調峰儲備電源是指未納入年度投產計劃,開工手續齊全並已基本完成工程建設的地區自用煤電(熱電)機組,在電力、熱力供應緊張、電網嚴重故障以及重大保電需要時,通過試運行的方式發揮應急調峰作用,在其他時段停機解列。
相關省(區、市)確定的煤電應急調峰儲備電源機組量不應超過上一年度最大負荷的2%,且累計不超過2臺機組,當最大負荷的2%小於區域內最小合規在建煤電機組單機容量時,可按照單臺機組考慮。
《指導意見》旨在通過煤電應急調峰儲備電源,來化解煤電過剩產能與電力供應安全統籌工作,加強電力供應保障,進一步提高電力應急保障能力。
《指導意見》包括三個基本原則,即規模控制、按需確定和企業自願。要根據電力供需情況,合理安排年度產規模,各地區應嚴格落實國家防範化解煤電產能過剩要求,合理確定煤電應急調峰儲備電源並嚴格控制裝機規模。
三類地區可以確定煤應急調峰儲備電源。部分風電、太陽能發電等間歇性電裝機規模佔比較大的地區,能源結構單一、受電規模大的地區,電力系統存在安全穩定壓力、系統備用容量較小、供熱缺口較的地區等,在最大限度發揮電網互濟和當地現有電源、熱源能的基礎上,仍無法滿足需求時,按照實際需求可以研究確定煤應急調峰儲備電源。
此外,發電企業應準確判斷市場風險,合安排工程進度、適當控制投資強度。相關煤電應急調峰儲備電的確定工作,應在相關企業自願參與、主動承諾的基礎上有序開展。
文件原文如下:
煤電應急調峰儲備電源管理指導意見
(徵求意見稿)
煤電是保障我國電力供應的基礎性電源,為我國電力供應全發揮重要的保障支撐作用。由於部分地區電力盈餘問題較為出,化解煤電過剩產能仍是近期我國能源管理工作的重點任務。國家能源局高度重視化解煤電過剩產能與電力供應安全統籌工作,為繼續加強電力供應保障,進一步提高電力應急保障能力,現就煤電應急調峰儲備電源管理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指導思想
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十九大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以推進供給側結性改革為主線,積極推動能源發展質量變革、效率變革和動力革,持續推進能源革命,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體系在有力有序有效防範化解煤電產能過剩的同時,正確處理需求供應關係,適度確定部分煤電應急調峰儲備電源,提高電力供保障能力。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規模控制。根據電力供需情況,合理安排年度產規模,各地區應嚴格落實國家防範化解煤電產能過剩要求,力缺口優先考慮採取跨省區電力互濟、電量互補,以及加強需側管理等措施來彌補,減少對新投產煤電裝機的需求,合理確定煤電應急調峰儲備電源並嚴格控制裝機規模。
(二)堅持按需確定。部分風電、太陽能發電等間歇性電裝機規模佔比較大的地區,能源結構單一、受電規模大的地區,電力系統存在安全穩定壓力、系統備用容量較小、供熱缺口較的地區等,在最大限度發揮電網互濟和當地現有電源、熱源能的基礎上,仍無法滿足需求時,按照實際需求可以研究確定煤應急調峰儲備電源。
(三)堅持企業自願。發電企業應準確判斷市場風險,合安排工程進度、適當控制投資強度。相關煤電應急調峰儲備電的確定工作,應在相關企業自願參與、主動承諾的基礎上有序開展。
三、相關要求
(一)煤電應急調峰儲備電源是指未納入年度投產計劃,開工手續齊全並已基本完成工程建設的地區自用煤電(熱電)機組,在電力、熱力供應緊張、電網嚴重故障以及重大保電需要時,通過試運行的方式發揮應急調峰作用,在其他時段停機解列。
(二)在確有應急需求且符合上述原則的地區,相關省(區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會同電力運行管理部門、國家能源派出機構及相關企業根據電網網架、電力電量平衡情況制訂煤應急調峰儲備電源方案,並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書報告。經省級政府網站公示後,可以確定煤電應急調峰儲備電源原則上,相關省(區、市)確定的煤電應急調峰儲備電源機組量不應超過上一年度最大負荷的2%,且累計不超過2臺機組;當最大負荷的2%小於區域內最小合規在建煤電機組單機容量時,可按照單臺機組考慮。
(二)各省(區、巿)發展改革委(能源局)、電力運行理部門,應密切關注本區域電力供需形勢,加強電力需求側管理最大限度發揮電網調節能力,縮小負荷峰谷差;加強與有關企及部門的溝通協調,研究制訂煤電應急調峰儲備電源的啟動運方案,並明確安全監管和質量監督等職責。
(三)煤電應急調峰儲備電源發揮應急調峰作用之前,應成168小時滿負荷試運前所有試驗工作,確保設備缺陷消除、期開展維護等工作,各項措施應滿足涉網安全管理需要。根據動運行方案,有關企業應合理安排工程進度,做好設備調試維技術入才儲備和啟動運行準備等工作;電網企業應合理安排配送出工程進度,配合做好煤電應急調峰儲備電源調試、試運及備維護工作,根據實際情況籤訂併網調度協議,適時調用煤電急調峰儲備電源;地方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按照啟動運行方案確的職責,做好安全監管、質量監督等工作,確保煤電應急調儲備電源能夠正常啟動、發揮應急作用。
(四)煤電應急調峰儲備電源發揮應急作用時,應滿足相法律法規、行業標準等要求,所在省(區、市)發展改革委(源局)、電力運行主管部門、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等有關部門按照相應職責做好監督管理工作。相關省(區、市)發展改革(能源局)於每年l月初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書面告上一年度煤電應急備用儲備電源相關情況;國家能源局有關出機構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書面報告上一年度煤電急備用儲備電源監管情況。
四、政策措施
(一)參照執行標杆電價。煤電應急調峰儲備電源不參與力市場交易,在應急保障期間所發電量參照本省(區、市)燃機組標杆上網電價政策執行,已全部由市場形成上網電價的地相應參照市場平均交易價格執行。國家對備用機組電價形成機有新的規定時,參照新規定執行。
(二)優先考慮安排投產計劃。確定為煤電應急調峰儲備源並有效發揮了應急調峰儲備作用的機組,相關省(區、市)展改革委(能源局)根據國家確定的投產規模,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安排納入本地區下一年度投產計劃。相關省(區、巿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應在省級政府網站對退出煤電應急調峰備源的機組予以公示。
(三)不納入現役機組統計範圍。煤電應急調峰儲備電源於未投入商業運行的煤電機組,不納入現役煤電裝機統計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