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12309中國檢察網發布刀勇受賄案起訴書,披露了雲南這位廳官的落馬細節。檢方指控,刀勇近20年間受賄財物折合人民幣1200餘萬元,其中多數來自商人。
刀勇資料圖 圖源:中國青年報
檢方經依法審查查明:
1999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刀勇在擔任雲南省紀委主任科員、紀檢監察室副主任、主任,昆明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西雙版納州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州委副書記等職務期間,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先後多次收受他人所送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220.2145萬元。具體事實如下:
一、1999年至2010期間,被告人刀勇利用擔任省紀委監察一室、二室主任科員、一室副主任的職務便利,為雲南沃康機電工程公司股東吳某某(另案處理)在公司股權轉讓時謀取利益,且被告人刀勇明知吳某某在工程項目承攬等方面有具體請託事項,仍然先後4次直接或通過其妹妹刀某甲、其哥哥刀某乙收受吳某某所送現金人民幣共計50萬元。具體為:
(一)1999年的一天,在雲南民族大學附近刀某甲開的餐廳裡,刀某甲收受了吳某某所送現金人民幣2萬元,事後刀某甲將此事告訴了被告人刀勇;
(二)2004年的一天,在吳某某環城南路的店裡,被告人刀勇安排刀某甲幫其收受吳某某送給的現金人民幣8萬元;
(三)2006年的一天,被告人刀勇在吳某某官渡區日新小區家裡,收受吳某某所送現金人民幣30萬元;
(四)2010年的一天,被告人刀勇通過吳某某免除給予刀某乙收購松油的10萬元墊資款債務的形式,收受吳某某所送人民幣10萬元。
二、2017年春節前後,被告人刀勇利用擔任昆明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雲南明昌集團公司法定代表人舒某某(另案處理)在工程款撥付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先後4次收受舒某某所送現金人民幣共計10萬元。具體為:
(一)2008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刀勇在山西省太原市其與妻子陳某某舉辦婚禮的酒店房間內,收受舒某某所送現金人民幣2萬元;
(二)2009年的一天,被告人刀勇在昆明市北市區雄達茶城舒某某的茶店裡,收受舒某某所送現金人民幣5萬元;
(三)2014年春節前的一天,被告人刀勇在昆明市滇池路「維多利亞餐廳」停車場,收受舒某某所送現金人民幣1萬元;
(四)2017年春節前的一天,被告人刀勇在昆明市廣福路「弘潤鵝味園」酒樓,收受舒某某所送現金人民幣2萬元。
三、2009年11月至2010年9月期間,被告人刀勇利用擔任省紀委紀檢監察一室副主任的職務便利,明知雲南丘北永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股東劉某甲在工程項目承攬、提高貸款授信額度等事項上有具體請託事項,仍先後4次收受劉某甲所送人民幣共計152.5萬元。具體為:
(一)2009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刀勇在昆明滇池路「新仁緣」回族餐廳,收受劉某甲所送現金人民幣1萬元;
(二)2010年春節前的一天,被告人刀勇在昆明廣福路旁一個十字路口,收受劉某甲所送現金人民幣5000元;
(三)2010年6月15日,被告人刀勇收受劉某甲所送150萬元人民幣,該款項按照刀勇的要求,由劉某甲轉款到其嶽母王某某個人銀行帳戶;
(四)2010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刀勇在昆明雅都酒店,收受劉某甲所送現金人民幣1萬元。
四、2010年至2015年,被告人刀勇利用擔任省紀委紀檢監察一室副主任、三室副主任、二室主任、三室主任的職務便利,在處置有關原雲南冶金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楊某甲(另案處理)舉報線索過程中,為楊某甲謀取利益,先後3次收受楊某甲所送現金人民幣共計52萬元。具體為:
(一)2010年春節前的一天,被告人刀勇在滇池路「燒鵝仔餐廳」,收受楊某甲所送現金人民幣1萬元;
(二)2011年春節前的一天,被告人刀勇在滇池路「燒鵝仔餐廳」,收受楊某甲所送現金人民幣1萬元;
(三)2015年4月,被告人刀勇在楊某甲位於昆明市滇池路**小區的家中,收受楊某甲所送現金人民幣50萬元。
五、2012年2月至2018年10月期間,被告人刀勇利用先後擔任省紀委紀檢監察室二室、三室主任、昆明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西雙版納州州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州委副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曲靖盛世錦華房地產開發集團公司董事長母某某(另案處理)在土地保證金退還、親屬職務調整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先後17次收受母某某所送現金人民幣共計374.2萬元。具體為:
(一)2012年春節期間,被告人刀勇在昆明天恆酒店,收受母某某所送現金人民幣0.2萬元;
(二)2013年春節期間,被告人刀勇在昆明滇池度假區一家餐館,收受母某某所送現金人民幣1萬元;
(三)2014年春節期間,被告人刀勇在昆明一家餐館,收受母某某所送現金人民幣1萬元;
(四)2015年春節期間,被告人刀勇在昆明天恆酒店,收受母某某所送現金人民幣2萬元;
(五)2016年春節期間,被告人刀勇在昆明廣福美食城附近,收受母某某所送現金人民幣10萬元;
(六)2016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刀勇在昆明廣福美食城,收受母某某所送現金人民幣30萬元;
(七)2016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刀勇在昆明海灣九號餐廳,收受母某某所送現金人民幣30萬元;
(八)2016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刀勇在昆明廣福美食城附近,收受母某某所送現金人民幣30萬元;
(九)2017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刀勇在昆明廣福美食城,收受母某某所送現金人民幣30萬元;
(十)2017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刀勇在昆明廣福美食城附近,收受母某某所送現金人民幣30萬元;
(十一)2017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刀勇在昆明廣福美食城,收受母某某所送現金人民幣30萬元;
(十二)2017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刀勇在南博會場館,收受母某某所送現金人民幣30萬元;
(十三)2017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刀勇在昆明海灣九號餐廳,收受母某某所送現金人民幣30萬元;
(十四)2018年春節前的一天,被告人刀勇在昆明廣福美食城,收受母某某所送現金人民幣30萬元;
(十五)2018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刀勇在景洪市世紀金源大酒店,收受母某某所送現金人民幣30萬元;
(十六)2018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刀勇在昆明廣福美食城附近,收受母某某所送現金人民幣30萬元;
(十七)2018年國慶節期間,被告人刀勇在勐臘縣勐侖植物園附近的一個農家樂,收受母某某所送現金人民幣30萬元。
六、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刀勇利用擔任省紀委紀檢監察二室、三室主任職務上的便利,明知楊某乙(另案處理)在工程項目承攬、煤礦轉讓等方面有具體請託事項,仍先後5次收受楊某乙所送財物共計人民幣31.5145萬元。
(一)2014年春節前的一天,被告人刀勇在西貢碼頭一家餐廳,收受楊某乙所送現金人民幣1萬元;
(二)2014年中秋節前的一天,被告人刀勇在昆明雲鼎花園餐廳,收受楊某乙所送現金人民幣1萬元;
(三)2014年9月26日至10月22日,被告人刀勇收受楊某乙為其支付購買樓梯、櫥櫃等建材款共計人民幣25.5145萬元。
(四)2015年元旦節,被告人刀勇在昆明雲鼎餐廳,收受楊某乙所送現金人民幣2萬元;
(五)2015年春節前的一天,被告人刀勇在昆明雲鼎花園餐廳,收受楊某乙所送現金人民幣2萬元;
七、2016年8月至2017年10月期間,被告人刀勇利用擔任昆明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西雙版納州州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雲南玉溪恆森源貿易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某丙在工程款撥付、工程項目承攬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先後12次收受楊某丙所送人民幣共計420萬元。具體為:
(一)2016年8月11日,被告人刀勇收受楊某丙所送通過銀行轉款到劉某乙個人帳戶的人民幣30萬元;
(二)2016年8月20日,被告人刀勇收受楊某丙所送通過銀行轉款到劉某乙個人帳戶的人民幣50萬元;
(三)2016年8月26日,被告人刀勇收受楊某丙所送通過銀行轉款到劉某乙個人帳戶的人民幣80萬元;
(四)2016年10月19日,被告人刀勇收受楊某丙所送通過銀行轉款到劉某乙個人帳戶的人民幣30萬元;
(五)2016年10月27日,被告人刀勇收受楊某丙所送通過銀行轉款到劉某乙個人帳戶的人民幣20萬元;
(六)2016年11月7日,被告人刀勇收受楊某丙所送通過銀行轉款到劉某乙個人帳戶的人民幣30萬元;
(七)2016年12月15日,被告人刀勇收受楊某丙所送通過銀行轉款到劉某乙個人帳戶的人民幣50萬元;
(八)2017年1月30日,被告人刀勇收受楊某丙所送通過銀行轉款到劉某乙個人帳戶的人民幣10萬元;
(九)2017年3月22日,被告人刀勇收受楊某丙所送通過銀行轉款到劉某乙個人帳戶的人民幣50萬元;
(十)2017年8月10日,被告人刀勇收受楊某丙所送通過銀行轉款到劉某乙個人帳戶的人民幣50萬元;
(十一)2017年9月6日,被告人刀勇收受楊某丙所送通過銀行轉款到劉某乙個人帳戶的人民幣10萬元;
(十二)2017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刀勇在西雙版納皇冠大酒店其所住的房間裡,收受楊某丙所送現金人民幣10萬元。
八、2014年至2016年期間,被告人刀勇利用擔任省紀委紀檢監察二室、三室主任、昆明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雲南生物谷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另案處理)在土地補償款撥付、土地延期開發等事項上謀取利益。2018年1月19日,被告人刀勇收受林某某所送人民幣130萬元,該款項按照被告人刀勇要求通過銀行轉帳至其嶽母王某某個人銀行帳戶。
被告人刀勇於2018年11月5日主動向雲南省監察委員會投案。
刀勇,男,傣族,1967年3月出生,雲南景谷縣人,大學學歷,中共黨員。
歷任思茅市公安局副局長,雲南省紀委紀檢監察一室副主任,雲南省紀委紀檢監察三室正處級副主任;2011年12月,任雲南省紀委紀檢監察二室主任(副廳級);2016年4月至2017年9月,任昆明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2017年9月起任西雙版納州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直至2018年11月落馬。
案件時間軸
2018年11月
雲南省紀委省監委通報:西雙版納州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刀勇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已投案自首,目前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19年6月
最高檢人民檢察院官方微博通報:雲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委原副書記、政法委書記刀勇(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雲南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日前,雲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刀勇作出逮捕決定。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2019年7月
最高檢網站通報:近日,雲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州委原州委常委、州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刀勇(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雲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紅河州人民檢察院向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19年10月19日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通報:刀勇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刀勇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生物谷系新三板精選層首家雲南企業
雲南生物谷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生物谷)成立於1999年6月,主要從事以中成藥為主的藥品研發、生產及銷售,主要治療領域為心腦血管疾病。
生物谷於2015年8月掛牌新三板,並被全國股轉系統納入新三板首批創新層企業名單。
2020年6月22日,生物谷發布公告稱,《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委員會 2020年第8次審議會議結果公告》,生物谷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並在新三板精選層掛牌事項,已通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委員會審議,這也是雲南省首家掛牌新三板精選層的企業。
(雲南新聞網綜合自12309中國檢察網、雲南省紀委省監委、都市時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