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防洪保護對象或工程本身要求達到的防禦洪水的標準。通常以頻率法計算的某—重現期的設計洪水為防洪標準,或以某一實際洪水(或將其適當放大)作為防洪標準。在—般情況下,當實際發生的洪水不大於防洪標準的洪水時,通過防洪工程的正確運用,能保證工程本身或保護對象的防洪安全。中國對已建防洪工程的防洪標準按國家標準GB 50201—94《防洪標準》執行;對保護對象的防洪安全,具體體現為防洪控制點的最高水位不高於保證水位,或流量不大於河道安全洩量。
防洪標準與工程本身或防洪保護對象的重要性、洪水災害的嚴重性及其影響直接有關,並與國民經濟的發展水平相聯繫。國家根據需要與可能,對防洪標準用規範予以規定。在防洪工程的規劃設計中,一般按照規範選定防洪標準,並進行必要的論證。對特殊情況,例如洪水泛濫可能造成大量人口死亡等嚴重後果時,在經過充分論證後可採用比規範規定更高的標準。如因投資、工程量、移民等因素的限制一時難以達到規定的防洪標準時,也可以分期達到。
世界各國所採用的防洪標準各不相同,例如,日本對特別重要的城市要求防200年—遇洪水,重要城市防100年一遇洪水,一般城市防50年一遇洪水;印度要求重要城鎮的堤防按50年一遇洪水設計;其他國家的防洪標準大體在此範圍內。農田的防洪標準—般為防禦10~20年一遇洪水。澳大利亞一般農牧業只要求防3—7年一遇洪水。美國密西西比河防洪規劃採用的標準是按水文氣象法作出的「計劃洪水」,約相當於頻率法的100年一遇洪水。
中國的防洪標準過去沒有統一規定,1995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50201—94《防洪標準》。該標準對城市,鄉村,工礦企業,交通運輸設施(含鐵路、公路、航運、民用機場、管道工程、木材水運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含水庫、水電站、灌排工程、供水工程、堤防),動力設施,通信設施,文物古蹟和旅遊設施等,分別不同規模、不同情況規定了應採用的防洪標準及處理有關問題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