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險源辨識範圍
1.1危險源辨識應覆蓋項目施工涉及的場所、過程/活動、設備設施、自然災害等範圍。
a)施工生產、輔助生產、辦公生活涉及的場所,如基坑開挖、期間暗挖、盾構施工、砼澆築、軌道鋪架、鋼筋加工場、預製構件加工等的施工生產場所;試驗室、砼攪拌場、配電房、空壓機房、機械加工、修理場、庫房、施工便道等輔助生產場所和辦公室、宿舍、食堂、澡堂、廁所等辦公生活場所。
b)上述場所內所有設施設備的運行活動和進入場內所有人員的活動,包括常規活動(如正常的辦公、生活、施工生產和輔助生產活動)和非常規活動(如施工設備維修、臨時搶修、應急救援等活動)。對於在工作場所附近能夠自主控制的、可能對場所內和人員健康安全產生不利影響的有關活動,也應進行考慮。
c)場所內或各項活動所使用的所有設施設備、材料。
d)自然災害:包括颱風、地震、海嘯、洪水、泥石流、滑坡等。
1.2危險源辨識應考慮根源、狀態、行為等三種不同性質的危險源和物理類、化學類、生物類、心理生理類、行為類等不同類別的危險源。
1.3危險源辨識應考慮到工作場所之外的危險源,包括:
a)源自其它單位的可能對工作場所內的人員產生影響的危險源。
b)源自自然界的可能對工作場所內的人員產生影響的危險源。
c)鄰近或周邊社區突發事件事故。
1.4除了要辨識可能對工作場所所有人員產生影響的危險源外,還考慮工作場所相關活動產生的越過工作場所邊界的危險源。對這類危險源也可以結合環境因素識別一併進行辨識、評價和管理。
2.危險源辨識的時機與方法
2.1危險源辨識應在各項施工生產作業與管理活動策劃時應主動地進行;同時,在工程施工管理中在各項變更活動實施之前,也應進行危險源辨識。
2.2危險源辨可採用投入產出分析法、現場觀察、查詢有關文件檔案資料、面談、集中討論等方法進行。具體辨識時,可以先確定需要涵蓋的工作場所,再確定場所可能存在的各項活動,然後確定需要使用的種類設施設備、材料,最後考慮自然環境的因素。
3.危險源辨識的實施
3.1由局安質部牽頭,工程、機備、物資及其他相關部門參與,進行初始辨識,填寫《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表》,待進行風險評價後一併形成初評結果,下發各單位、相關部門。
3.2各單位、相關部門根據本單位、本部門實際,在對局初評結果適用於本單位、部門的部分進行確認,並進行必需的補充辨識,填寫《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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