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仿真木紋」為何難獲版權保護?
在版權侵權案件中,原告首先需要證明自己的涉案智力成果是符合現行著作權法律法規規定的「作品」,除此之外,出於進一步舉證和質證的需要,原告還需要進一步說明自己的作品屬於作品分類中的哪一類作品。其中,美術作品屬於版權案件中出現頻率較高的一類作品。
眾所周知,美術作品的創作內容,有很大一部分來自大自然,但是,並非來自大自然的東西,就必然構成美術作品。例如,成千上萬年地質活動形成的石鐘乳千姿百態,是天然的藝術品,但由於沒有涉及人類的智力活動而與美術作品無緣;同樣,西方經常出現的「麥田怪圈」,圖案繁複,鬼斧神工,同樣因為沒有包含人類的創造行為因此也不能被定義為美術作品。儘管完全自然的東西不構成美術作品,但是,人類對大自然的美學形象進行模仿、抽象、表現,卻完全可以形成美術作品,如各種現實繪畫、寫真攝影、寫實雕塑等等。但是,並非所有試圖還原自然事物的智力成果,都能構成作品,例如「仿真木紋」。
不久前,杭州網際網路法院發布了該院2018年十件典型智慧財產權案件,其中有一件涉及到對「仿真木紋」著作權的判斷。該案中,拉米公司認為其經西班牙拉米公司授權在中國獨佔使用的涉案「仿真木紋」圖案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而小斑馬公司作為同行經營者,其銷售的裝飾紙與西班牙拉米公司的裝飾紙實質性相似,構成侵權。該案的爭議焦點毫無疑問是「仿真木紋」圖案是否構成美術作品。法院對此持否定的看法,重要的理由之一,在於該案的涉案「仿真木紋」圖案的「創作」並沒有達到美術作品的高度,原因在於,「仿真木紋圖案的設計要點主要體現在木紋的視覺觀感上。通過對原始木紋樣式素材進行組合、拼裁、排布,並對其表面進行處理……力圖體現自然、流暢的木紋效果,但這種設計本身的特點在於拼接、填充和修飾……本身的藝術表達過於簡單,表現形式的獨創性部分甚微,沒有體現藝術家獨特的觀點與特殊的創造力,缺乏美術作品應具備的較高藝術審美感。」因而,法院最終認為,「仿真木紋」圖案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
筆者完全認同法院觀點。事實上,仿真、還原客觀事物並非絕對不能構成作品,而是取決於仿真、還原的具體表達空間究竟有多大。如果對客觀事物的仿真、還原的空間不足,則難以構成相應類型的作品,如前案;另一方面,如果對客觀事物的仿真、還原、歸納、抽象有足夠大的創作空間,則仍然可以構成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例如2014年第3期《最高人民法院公報》發布的「有孔蟲模型作品案」。該案同樣涉及到復原自然界存在的「有孔蟲」是否可以產生著作權的問題。對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該案中,「有孔蟲」模型是對「有孔蟲」生命體特徵的反映,其本身體現了製作者的個性化選擇和表達,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因此,製作者根據其多年對「有孔蟲」的觀察、分析和研究成果,獨立製作出「有孔蟲」的放大模型,體現了對「有孔蟲」生命體的理解,是對客觀事物進行藝術抽象和美學修飾的創作成果,符合著作權法對作品獨創性及獨創高度的保護要求,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不難看出,該案中法院認為,要將「有孔蟲」抽象、製作為模型,存在較大的選擇、創作、抽象、歸納和表達的個性化空間。
對照「有孔蟲模型案」中對於作品的認定,我們比照「仿真木紋案」不難看出,儘管「仿真木紋」同樣由創作者獨立創作完成,也屬於一種智力勞動成果,但一來是表現空間不足,二來體現出的創作者的個性化選擇、判斷及技巧等因素不足,即「這種設計本身的特點在於拼接、填充和修飾,通過對畫面效果的細微調整使木紋圖案更加自然,體現的仍是自然界原有木紋的圖案形態,本身的藝術表達過於簡單,表現形式的獨創性部分甚微,沒有體現藝術家獨特的觀點與特殊的創造力,缺乏美術作品應具備的較高藝術審美感。」因此最終法院未能接受當事人關於「仿真木紋」構成美術作品的主張。(袁博)
(責編:林露、呂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