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驗方法
總則
本標準適用於在實驗室或泵製造廠家的試驗臺進行的試驗。如果本標準的所有要求均能得到滿足,也可以在泵的使用現場進行性能試驗,但需要有專門的協議。並且應當意識到,大多數使用現場的條件通常不能完全符合本標準。在此情況下,只要有關各方已經商定如何來.考慮由於與本標準規定的要求相違背而不可避免地引起的測量偏差,則現場的性能試驗仍可以接受。
試驗日期
對於見證試驗,試驗日期應由製造廠家與買方共同商定。
試驗大綱
對於見證試驗,試驗需要遵循的大綱和方法應提交給買方。
註:製造廠家應及早提交上述信息給買方,使其有充裕的時間進行考慮和協商。
試驗過程中得出的非保證的試驗數據僅起參考性(資料性)的作用。
試驗設備
使用的試驗儀器儀表應作記錄,如有要求,該記錄應提供給客戶。儀表設備應定期校準。試驗儀表校準的合適時間間隔指導參見附錄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