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動物園與黃迎志的馬戲團已經停止合作關係,如今滯留動物園的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的去處仍然沒有得到落實,一方面黃迎志要憑藉一己之力解決40多隻國家保護動物的搬遷落地問題,難於青天攬月;一方面廣州動物園不顧動物死活,申請強制執行租金標準150%的場地佔用費,強制要求動物搬遷,而黃迎志已經拿出棺材本在維持動物們的生存問題,一旦被執行,黃迎志更加不能來回去安徽、廣東兩地落實批文問題,更加不能在經濟上保證動物生存的問題,因為動物每個月的夥食開銷將近五六萬之巨,再加之飼養人員的工資成本。黃迎志如今已經不堪重負。
本案判項主要有二:1、佔用費為31873.3元/月150%;2、判決生效六個月內搬離。
可見,佔用費就高達47809.95元每個月,黃迎志目前勉強能維持動物的生存問題(動物每月夥食費為50000元到60000元左右)如果再被執行佔用費,動物們就在鬼門關徘徊了,動物如果由此餓死願他們在五道輪迴中來世投胎成人,為自己伸冤。
同時黃迎志借用媒體力量,公布本案實情,主要為了避免以下風險:
1、如果由於法院執行,導致動物斷了口糧而餓死,其法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不應該有其承擔,其不存在餓死動物的主觀故意,為此其已經努力過了;
2、黃迎志本人於2019年1月19日收到郵件,而且法院已經限制其坐飛機,其不可能參加法院傳票2019年1月21日的執行傳喚。
中止執行申請書
申請人:黃迎志,男,漢族,1956年5月18日生,身份證號碼:342523************1639,身份證住址:長春市********號
被申請人:廣州動物園,住所地,廣州市先烈中路120號,法定代表人:梁風雲,職務園長。
廣州動物園與申請人黃迎志、安徽省廣德縣馴獸雜技團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現已經進入執行程序,案號:,現執行內容涉及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的生存、落地等重大問題,現特提出如下申請。
申請事項:
1、 中止執行案號為(2019)粵0104執1223號執行案;
2、 中止(撤銷)對申請人黃迎志財產的查封;
3、 將申請人黃迎志從(2019)粵0104執1223號限制高消費令中移除。
事實和理由:
一、 本案執行(搬遷)對象為國家保護動物。
申請人在法院判決後,已經積極落實動物的搬遷工作,但是由於涉案動物系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包括3隻東北虎、13隻黑熊、16隻獼猴、7隻金剛鸚鵡及4隻名犬等在內的國家保護動物共計40多隻,這些動物的落地搬遷,手續極其嚴格,需要經過林業、文化、公安、城建、環保、國土等眾多部門的逐級審批,辦理完基層到國家部委的全部審批時間漫長,而且存在是否能批准搬遷落地的問題,這些基本法律事項同時還要經過專家論證。
申請人並不是裹挾動物不履行法院判決的搬遷義務,而是沒有能力搬遷,客觀事實和法律批文牽制著申請人搬遷的腳步,依法屬於客觀不能,不是申請人主觀意志所能決定的。因此,申請人不存在怠於行使法院判決義務的主觀惡意。
二、 本案執行搬遷的國家保護動物需要申請人飼養管理,費用巨大,凍結申請人財產,動物會被餓死。
本案的40多隻國家保護動物需要申請人飼養,由於廣州動物園圍蔽了馬戲團,馬戲團已經無法通過馬戲獲得收入,全憑申請人的棺材本維持動物們的基本生存,一旦法院查封了申請人的帳戶,凍結了申請人的財產,就無異於剝奪了動物的生存權。一旦以上的情況既成事實,法院和申請人都要對動物的死亡負法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想想都可怕,40餘只國家級保護動物,如果由於法院的查封造成斷糧死亡,那得判上好幾年呢!
三、 凍結申請人財產,對其限制高消費的命令不利於申請人就搬遷問題的進一步解決。
申請人目前已經在落實搬遷手續,而非惡意滯留動物園,申請人需要在廣德、廣州、長春等各地來回周旋,獲取法律專家論證,落實各種批文,一旦限制本人坐飛機,無異於終止了申請人繼續落實搬遷的行動。不僅起不到搬遷的效果,反而阻滯了判決的履行。
四、 申請人懇請法院中止執行佔用費,申請人的每一分錢都關係動物的生存。
廣州動物園已經不允許申請人經營,收入來源已經斷了,卻要支付租金標準150%的佔用費,而申請人開銷在動物身上的夥食費就高達五六萬一個月,再加之人工成本,已經使申請人背負很大的債務,如果繼續執行申請人的財產,動物們將被餓死,到時候不僅申請人要承擔極大的法律責任,法院也要承擔嚴重的後果,往大裡說,就是刑事責任。
五、 本案的執行風險極大,稍有差池,申請人和執行法院(法官)都有可能落「罪」。
希望執行法官在具體執行前,務必了解本案的案情和現狀,避免為前面法官的判決而承擔不利法律後果。
同時希望法院能尋求更有效的執行方式,比如讓執行申請人廣州動物園協助申請人黃迎志落實搬遷落地批文,解決動物們的去處問題。如果有後路,申請人絕對不會多佔用廣州動物園場地一秒鐘。
綜上所述,本案動物搬遷不是法院強制執行就能解決的,而法院一旦強制執行不僅不能解決問題反而會帶來極其惡劣的反效果。
鄭重申明:如果是由於法院執行,使申請人沒有財產維續滯留動物的生存而導致其餓死的法律責任,申請人無主觀過錯和故意。
此致
申請人:
2019 年1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