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年 3 月 18 日某電力設備鑄造廠生產的熔斷器配件出口時被檢出放射性異常,環保部門於 3 月 19 日追溯至某金屬公司,共檢出約 80 噸放射性異常的銅產品及約 30 噸原料(含部分銅渣),各種銅材的放射性活度濃度介於 5.5Bq/kg-9.99E+6Bq/kg,經估算,鈷-60 放射源熔入熔化爐時的放射性總活度約為 6.14E+10Bq(約 1.66Ci)
答:環保部門應排查所有的下遊客戶,檢出放射性異常需要就地封存。同時監督封存銅棒進行鋼板隔離,對封存區域用厚牆體進行了封閉,保證隔離牆外的輻射空氣吸收劑量率在本底值,並做好防盜措施。封存和整改後,召集專家會議,由相關專家牽頭,要求企業派出技術人員對封存的銅材按γ劑量率與活度濃度的對應關係進行初步分揀。對分揀的情況及分揀所採用的方法進行論證。對受到汙染的產品及銅棒進行回收,以利於集中處理。
2.企業在放射性汙染事件發生後應該採取何種措施?
答:事件發生後,企業應該對發出的輻射異常貨物(包括原材料及客戶已經加工過的產品)予以回收,封存於暫存庫等待統一處理。同時,編制相關處理方案,提出清潔解控、處置目標、控制限值以及具體可行的相關實施方案。在環保部門的監管指導下,對這批放射性汙染銅材進行安全、合理的處理。
3.該事件發生後作為企業與監管部門應該吸取的教訓?金屬製品放射性汙染關係到輻射環境安全和人民生命安全,也影響到我國的國際聲譽,各級環保部門要高度重視,按照相關法規要求,認真梳理各監管環節,採取有效措施,切實履行好監管職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含有廢舊金屬回收熔煉工藝的,應當配套建設輻射監測設施;未配套建設輻射監測設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不予通過其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要強化對廢舊金屬熔煉企業的監督檢查力度,對不按照規定配備監測設備,配備儀器後不開展監測工作,監測過程中發現異常隱瞞不報以及惡意摻雜或稀釋含放射性鋼材的企業,要依法處理。研究出臺相應技術手冊,規範門禁式放射性監測系統、可攜式放射性監測儀器的監測方法、記錄格式、報告要求和受汙染鋼材處置程序等,並做好培訓工作。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考慮制定廢舊金屬回收及熔煉企業準入門檻和優化產業布局的方案,推動產業健康有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