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3年11月,同性婚姻與民事結合在全球四大洲得到合法化。保護同性戀權益於現今歐美多國被視為如同反對歧視少數族裔一樣的絕對的「政治正確」。
同性婚姻已合法化國家:荷蘭(2001),比利時(2003),西班牙(2005),加拿大(2005),南非(2006),挪威(2009),瑞典(2009),葡萄牙(2010),冰島(2010),阿根廷(2010),丹麥(2011),烏拉圭(2013),紐西蘭(2013),法國(2013),巴西(2013)。
民事結合已合法化國家:德國(2001) ,芬蘭(2002),盧森堡(2004),英國(2005),安道爾(2005),捷克(2006),斯洛維尼亞(2006),瑞士(2007),匈牙利(2009),奧地利(2010),愛爾蘭(2011)。
部分地區同性婚姻或民事結合合法化的國家:美國,墨西哥,澳大利亞。
註:民事結合、公民結合或民眾結合,來源於英文單詞Civil union。它是幾個用於表達類似婚姻這種民事狀態的術語之一,通常它的目的是為同性戀伴侶提供與異性戀伴侶相同的權利。
以上根據網絡材料整理,數據截止到201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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