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要80元,一個扔下20元就想走。因手機貼膜價格起爭執,雙方未能很好地處理此事,反而動起了刀子,近日,榆林市榆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三人犯故意傷害罪,均被判處緩刑。
今年4月10日16時許,張某、王某、李某在榆林市榆陽區新建南路閒逛,當行至「國貿潮街」門口時,張某見趙某在該門口擺攤貼手機膜,於是將自己的手機給趙某,要求給自己的手機貼一個鋼化膜,貼好後,張某問多少錢,趙回答:85元。
張某問能否少點,趙稱80元最低價。張某有些不悅,給了20元準備離開,但被趙某攔住。這時,王某、李某從門市出來,雙方發生爭吵。期間,貼膜的趙某叫來弟弟朋友幫忙。張某等三人協商毆打完就跑,於是張某說,他出去買點東西,過了一會,張某給李某打來電話說,找不到賣棒球棍的地方,李某說,買刀子之類的也可以。後張某買回三把菜刀,每人分了一把,現場氣氛十分凝重。
沒想到貼膜者趙某並不害怕,主動將脖子伸向張某說,往脖子上砍。
這一句話更激怒了對方,雙方廝打開來。衝突中,趙某左腕、右肩左膝、右側耳等部位被砍傷,趙某的弟弟腰部背部被砍傷。經鑑定,趙某左手功能喪失達36%以上,屬重傷二級,體表多處裂傷屬輕傷二級,左手損傷屬七級傷殘;其弟弟輕微傷。
事發後,張某在醫院被警方帶走。而李某則於今年4月13日涉嫌尋釁滋事被公安榆陽分局上網追逃,一個月後,李某被西延鐵路公安處榆林站派出所民警抓獲。今年5月27日,惶惶不可終日的王某主動向警方投案自首。
據了解,經法院支持調解,張某等三人一次性支付趙某各項費用36萬元,取得諒解。
張某、李某、王某故意損害他人身體,致他人重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嚴懲。三人故意損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一人輕微傷,依法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三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應當按照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王某犯罪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可減輕處罰。
鑑於三人在偵查、審查起訴、庭審中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現,又已賠償了被害人經濟損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社會效果較好,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又可對其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為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打擊刑事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判決張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五年。李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四年。王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宣告緩刑三年六個月。
來源:華商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