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王建民以其同意徐涵麗、王瑞成為安置房屋的共有人系在遭受嚴重欺騙、存在重大誤解的情況下所為,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對徐涵麗和王瑞的房屋贈與。
針對王建民的訴求,徐涵麗堅持不予同意,並還「滿腹委屈」地堅稱其與他人無不正當關係,並堅稱王瑞確係王建民所生,其本意並不想離婚,而是一心一意想與王建民共同生活。如此鑑定結果不僅使其「人格名譽」受損,而且王瑞也遭受「無辜牽連」。
為了洗清自己的「嫌疑」,徐涵麗曾口頭要求做母子關係親子鑑定,如母子不存在親子關係,則王瑞的出生之謎將由醫院承擔過錯責任。然徐涵麗既以需考慮為由不提交書面鑑定申請,又以無經濟能力為由表示無力承擔鑑定費用。其實徐涵麗知道王瑞的親生父親是誰,但是為了維護自己的面子,一直在「硬撐」。
法院認為,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撤銷;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根據拆遷房屋補償安置協議,涉訟的安置房屋來源於王建民婚前個人所有的宅基地房屋被拆遷安置,是個人所有物的形式轉換,與徐涵麗和王瑞無關。
徐涵麗如願在房屋產權上加名之後不久就提起離婚訴訟,這與其所說的想要與王建民一心一意共同生活的說法顯然不相符;另外司法鑑定已經排除了王建民與王瑞的親子關係,但是徐涵麗仍然堅稱二者存在親子關係,可見,王建民確因徐涵麗隱瞞王瑞的出生事實而誤認為自己與王瑞存在親子關係。故王建民作出的贈與行為確係重大誤解所致,且徐涵麗的行為具有嚴重過錯,並對王建民的財產造成重大損失。
法院最終判決撤銷王建民就安置房屋中的產權份額對徐涵麗及王瑞的贈與,產權份額歸王建民所有,徐涵麗及王瑞要協助王建民辦理過戶手續。
法官說案:案件經過審理已經終結,但是這一家人因此受到的傷害卻永遠無法彌補。承辦此案的嚴法官說,這兩起案件的審理,充分適用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則,判決撤銷王建民對妻女房產份額的贈與,不僅體現了司法的公平正義,也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傳統的道德價值觀,真正實現了司法判決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文中當事人均系化名 圖片均為網絡配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