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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約定將房產贈與兒子
前夫卻把房子賣了
前妻上訴要求分一半
可法院的判決卻
……
近日,慶元的李大姐一紙訴狀把前夫告上了法庭,原因就是兩人在離婚前約定好將名下的房子贈與他們唯一的兒子,可丈夫卻將房子賣了。
李大姐和吳大哥由於感情不和,於2006年協議離婚,離婚時兩人約定,將房子贈與兒子小吳。離婚後,3歲的小吳跟隨父親,共同生活在該套房子中。
過了多年,吳大哥再婚,並再生育一子。2017年,吳大哥將原本約定贈與兒子的房子以56萬元的價格出售,並以90萬元重新購置了一套130多平方米的二手房。此舉惹惱了李大姐,而且她聽說前夫新購置的房產產權證上無兒子小吳的名字,火冒三丈的她以男方撤銷贈與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分割售房款。
李大姐提出,前夫出售房子的行為已經違反了當初的離婚協議,而該房子原本就是夫妻共同財產,現在房子以56萬元出售,自己應獲得售房款的一半,即28萬元。
而吳大哥稱,該房屋是上世紀80年代的房改房,不僅舊,而且小,小吳只能睡在客廳的角落中,是為了改善居住環境才重新購置。而且購房差價達30多萬元,只能向銀行按揭貸款,而小吳只有14歲,不能按揭,只好寫上自己與現任妻子的名字,共同償還銀行貸款。但為了保護小吳的權益,自己和現任妻子籤訂了《房產分割約定協議》,將房子用份額的方式登記,妻子佔25%,小吳佔58%,自己佔17%。
最終,法院審理後認為,雙方離婚時達成協議,將房屋贈與兒子小吳,現根據前夫李大哥提供的證據顯示,房產仍在小吳名下,而李大姐要求分割房產出售款,其實質就是要求撤銷贈與,因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協議離婚時存在欺詐、脅迫等可撤銷情形,故判決駁回李大姐的訴訟請求。
來源:處州晚報 記者:葉小孚 見習記者 夏金地 通訊員 黎美 吳盧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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