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有專門保障公民個人婚前財產的專項法律服務即婚前財產公證,也叫做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具體是指公證機關對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和債務的範圍、權利的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婚前財產公證在我國是近年來需求量逐漸增多的一項公證業務,它既有助於明確夫妻雙方婚前財產的數量、範圍、價值和產權歸屬,也是解決婚姻、財產糾紛的可靠的法律依據,對於穩定家庭關係和財產關係,預防婚姻糾紛,保護夫妻雙方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的安定團結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那麼誰可以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呢?
1、未婚夫妻。未婚夫妻由於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關係,各自的財產歸屬容易界定,不存在共同財產問題。
2、已婚夫妻也可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只不過雙方訂立的協議內容只涉及各自的婚前財產,而不涉及婚後雙方取得的財產。因此稱作「婚前財產協議公證」。而已婚夫妻要想做此項公證,就要取得配偶的完全同意和充分支持,才能順利辦理此項公證。因為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另有約定外,屬於夫妻共有財產。由於雙方結婚後,對財產的共同使用、消耗、經營,使個人財產很難與共有財產進行區分和認定,除非夫妻雙方對所達成的協議均無異議,否則婚前財產公證只能是「與君無緣」了。現實生活中就有當事人在婚前個人投資買房子,婚後(尤其是再婚後)多年才想把房子做個婚前財產公證,以便留給自己的孩子,由於配偶不同意,費了好多周折。因此,從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最佳時間上看,晚辦不如早辦,婚後再辦不如婚前就辦。
婚前房產需要公證嗎?
沒有必要去作婚前房產公證的情況:
1.婚前一方已經取得產權證的。
現在的婚姻法規定婚前的財產永遠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會因結婚達到一定年限而轉變為夫妻共同財產。
2.婚後所住房屋為自己父母的房屋或是承租的公房,判決標準是以房屋產權證為準。
這種情況下房子在誰名下就是誰的財產,所以離婚時該住房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不能分割。
3.婚前已經交付了全部房款,婚後才能拿到房產證的。
這種情況並不以拿到房產證的日期來界定房產的歸屬。
4.婚前按揭購房,已辦理了貸款手續,購房合同和銀行的貸款合同都是以自己名義籤的。
這種情況下,房產是婚前個人財產,但婚後所還貸部分是夫妻共同財產,應補償給對方一半,要注意的是,補償的一半也僅是婚後還貸的錢,它僅限於本錢,並不包括房屋升值部分。
強烈建議去作婚前房產公證的情況:
1.婚前,一方出資購房,對方不出資,但購房合同、交款發票等手續全在對方名下的。
2.婚前雙方(包括雙方家裡均有出資的情況)共同出資購房的。
3.公證為共同財產的,可以寫明各自佔有整個房產的比例,可以各佔50%,也可以根據出資比例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