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浦一男子被冒名「擔保貸款」490萬,還被銀行起訴到法院,最後判決是……

2021-02-28 家在合浦

     被冒名提供擔保,因借款人逾期不還款,隨後被銀行起訴到法院,要求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碰上這樣的事情應當如何是好?今天(14日),合浦縣人民法院依法對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

     

2020年3月,合浦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向合浦縣人民法院起訴稱,被告陳某於2013年向其信用社借款人民幣490萬元,借款期限為5年,被告黃某、被告陳某龍對該筆貸款進行連帶保證擔保。貸款到期後,陳某一直未歸還本金及利息。合浦農村信用社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陳某和黃某共同償還貸款本金490萬元及利息267萬餘元,被告陳某龍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案件審理過程中,陳某龍稱被告陳某系其堂哥,2007年至2015年期間,他在陳某、黃某兩人經營的某紡織公司務工,在辦理入職資料時,他曾提交過自己的身份證複印件等材料給陳某。對該筆貸款,他並不知曉擔保合同,擔保合同並非其本人籤字,他和陳某之間也沒有任何委託手續。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陳某和被告黃某原是夫妻關係,兩人於2014年7月離婚。被告陳某和黃某於2007年在廣東省開辦某紡織公司,因公司資金周轉需要,被告陳某和黃某共同向原告合浦農村信用社借款數筆。借款到期後,無能力償還全部債務。經原告與被告陳某協商,被告陳某以借新還舊的方式向原告償還到期債務。2013年9月、10月被告陳某分別假冒被告陳某龍、被告黃某的名字在原告提供的《借款保證承諾書》《共同借款聲明書》《保證擔保合同》上簽名、捺指印,並向原告提供陳某龍、黃某的身份證複印件,以他們名義向原告提供擔保。又經司法鑑定,原告提交的《保證擔保合同》和《借款保證承諾書》上「陳某龍」的籤名和指印,均不是陳某龍本人所為。法院認為,被告陳某假冒被告陳某龍和被告黃某兩人名義籤名、捺指印,事後未得到兩被告的追認,構成了無權代理,該保證擔保合同對兩被告不發生法律效力。被告陳某龍和黃某不承擔保證擔保責任。

     

現場聲 審判員 秦宏寬: 一、被告陳某和被告黃某雯(黃某超)共同償還原告合浦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借款本金人民幣4900000元(肆佰玖拾萬元)和支付利息2670656.49元,以後的利息以4900000元為基數,自2018年9月24日起,執行逾期貸款年利率10.56%計算至償清借款本息之日止。二、駁回原告合浦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對被告陳某龍的訴訟請求。

      雖然被告黃某實際上沒有在共同借款承諾書上簽名,但該筆借款系歸還被告陳某、黃某以前共同經營家庭企業所欠原告的債務。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本案的債務應認定為兩被告的夫妻共同債務。雖然兩被告事後離婚,但並不影響債務的性質,不能對抗作為債權人的原告,應由被告陳某和被告黃某承擔共同償還責任。

  

現場聲

原告:尊重法院的判決,我們保留是否提起上訴的權利。

被告:我對法院的判決無異議。

      法官提醒:日常生活中,廣大群眾要妥善保管身份證、戶口本等重要證件,不要輕易交予他人。在使用身份證複印件時要有安全意識,在身份證複印件上註明給誰用、做什麼用,並且強調他用無效、再複印無效,最後籤名和籤日期,讓每一份身份證複印件都變得獨一無二,不給違法犯罪分子可乘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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