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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不良無法從銀行貸款,女子依靠虛構的資信證明並其偽造貸款用途從平安銀行騙貸260萬。近日,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一份一審刑事判決書還原了這起騙貸案件的真相。
文書顯示,2012年10月,該案被告人吳某因其本人信用不良,無法從銀行辦理貸款,於是夥同孫某某(已判決),以孫某某的名義,向位於濟南市歷下區經十路13777號的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提供了偽造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房產證、車輛行駛證、銀行資金交易流水等資信證明,虛構了用於經營的貸款用途,並籤訂個人擔保貸款合同,申請貸款。
10月12日,平安銀行將260萬貸款受託支付匯入孫某某提供的中國建設銀行廈門鷺江支行邱某某帳戶中,該款被被告人吳某用來歸還個人欠款。截至2020年7月28日,擔保人付某某為孫某某代償105萬餘元、擔保人崔某為孫某某代償9萬元、孫某某償還55.8萬元,尚有89.9萬餘元未償還。
2019年7月30日,公安機關以網上列逃的方式由廈門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在被告人吳某租住地漳州市開發區某小區抓獲歸案。
公訴機關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吳某的行為構成騙取貸款罪。被告人吳某自願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吳某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某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騙取貸款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不過,被告人吳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最終,吳某因犯騙取貸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同時,法院責令吳某退賠被害單位平安銀行某分行經濟損失8994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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