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海市中級法院依法對郭某錄、莫某新偽造國家有價證券案作出二審裁定,維持郭某錄、莫某新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和十年、分別並處罰金三十萬元和二十萬元的一審判決。
郭某錄,曾因犯合同詐騙罪先後兩次被判處刑罰,出獄後仍不思悔改。2017年8月,郭某錄以幫忙融資為由,夥同莫某新意圖偽造國債收款憑證幫助他人辦理質押貸款。經郭某錄聯繫安排,莫某新出資10萬元,在河南省周口市共同授意僱請他人偽造一張面額4800萬元、戶名為莫某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儲蓄(憑證式)國債收款憑證》,並由郭某錄保管。2018年1月29日,郭某錄、莫某新持上述偽造的國債收款憑證(有價證券)到某商業銀行北海分行重慶路支行,辦理1000萬元的質押貸款業務,被工作人員當場識破並報警,郭某錄、莫某新被抓獲歸案。
本案此前經海城區檢察院依法審查並提起公訴,海城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公訴人針對指控的事實充分舉證,並與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海城區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後郭某錄、莫某新不服,提出上訴,北海市中級法院經審理查明事實,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兩被告人最終難逃法律的嚴厲制裁。
免責聲明:本圖文來源海城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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