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發放貸款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是銀行從業人員最易觸犯的罪名之一,但該罪名往往不為銀行從業人員所重視。不可否認的事實是,近年來,銀行從業人員觸犯違法發放貸款罪的案件數量也越來越多。
王女士在靖邊農商銀行任職,2015年至2016年期間,王女士在靖邊縣農商銀行任職期間,在明知貸款使用人為陳某的情況下,向陳某的關係人陳某某放款20萬元、何某放款20萬元、白某放款15萬元、祁某發放20萬元、張某放款30萬元,共計105萬元,案發後,王女士已將所有違法發放的貸款歸還到位。
因涉嫌違法發放貸款罪,2019年6月27日,王女士被靖邊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6月29日,靖邊檢察院認為王女士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無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
據了解,靖邊警方偵查終結向靖邊檢察院移送起訴。檢方曾兩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
靖邊檢察院認為,王女士明知貸款用途虛假的情況下,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王女士犯罪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積極償還了金融機構貸款,沒有給金融機構造成損失,且自願認罪認罰,決定對其不起訴。
來源:華商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