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陳先生和李女士登記結婚,雙方育有一個女兒。在結婚8年間,陳先生多次發生出軌行為,嚴重影響雙方的感情。2018年,李女士難以忍受,提出離婚。由於婚後陳先生得到極大的發展,妻子李女士也略知一二,但是未深入了解具體市值。
二人通過離婚協議對財產作出明確分割,大致歸納為4點:
1. 女兒歸男方撫養,男方承擔所有的撫養費
2. 女方現有的存款,首飾,股票等均歸女方所有
3. 女方在男方公司擁有的股權全部由男方所有
4. 男方在兩個月內支付女方兩千萬元作離婚費用
二人就離婚協議沒有異議,並互相籤字,兩個月後,男方支付了女方兩千萬元,至此雙方的財產分割完畢。但是1年多後,女方卻再次向法院起訴男方。
原來在2019年也就是他們離婚一年後,男方公司上市,頓時男方身家估值十億,女方認為男方婚前刻意隱瞞上市,並且未具體表明公司股份價值。所以女方向法院提出起訴,要求分割男方名下的股份。
人民法院認為:
第一:兩人的離婚協議書籤署到現在已經經過了一年,雙方自願籤訂,應屬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其中有關財產分割的內容依法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9條第1款的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的,應在一年內提出。李女士起訴時間距籤署離婚協議書的時間已超過一年。
第二:協議書上寫明女方在男方公司擁有的股權全部由男方所有,說明女方離婚時對男方公司的股權價值是知情的。
據此,人民法院根據合法有效的《離婚協議書》,雙方已對所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完畢,判決駁回原告女方的訴訟請求。
老向給各位高淨值家庭兩點建議:
1. 結婚或者離婚時會對公司股權產生影響,可以通用家族信託,將公司股權放入信託機構,去掉所有權,保留控制權,這樣在法律上這部分就不屬於個人財產,離婚也不會分割。
2. 離婚中的財產處理,只要當初是"自願"的,那基本沒"反悔"的希望,不論財產分割是否"公平"。比如,一份自願籤署的離婚協議,女方分到了99%的財產而男方只分到了1%、甚至是"淨身出戶"。如果離婚後男方反悔了,想通過法院重新分割,人民法院原則上也不會支持。所以離婚協議籤署前,一定要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