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樅陽縣人民法院湯溝人民法庭審結一起離婚糾紛案件。一審作出判決:駁回原告李某某要求與被告柯某離婚的訴訟請求。
柯某與李某某在十年前經人介紹相識戀愛,後入贅到李某某家中。婚後夫妻倆感情很好,婚後生育了一對兒女,柯某也努力在外打工掙錢,小日子過得也有滋有味。但在2016年,柯某因交友不慎,誤入到非法傳銷活動,好在其及時回頭,所幸沒有造成嚴重後果。2019年李某某曾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訴訟期間,經承辦法官主持調解,李某某也願意給柯某一次機會,要求柯某寫了一份保證書,保證書上柯某保證每年交給家裡4萬元,如有違反,則李某某有權起訴離婚,柯某也同意離婚。嗣後,因柯某沒有按照保證書上全部履約,2019年只給了1.7萬元,但柯某訴稱自己在2019年歸還了債務3萬元。據此,李某某再次具狀起訴要求與柯某離婚。
法院經審理認為,婚姻應以感情為基礎。本案中,原、被告雖系經人介紹相識戀愛,但系自主登記結婚,被告入贅原告家生活已十多年,且育有倆個子女,應認定雙方建立起較好的感情基礎。婚後雙方並未發生激烈的矛盾,只是因生活需要,男方外出務工,特別是2019年被告打工收入歸還債務3萬元,交給原告1.7萬元,應認定被告兌現了保證內容。鑑於此,本案原告儘管第二次起訴離婚,這並不必然應認定其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只要雙方今後本著互諒互讓 ,相互理解的生活態度,多加強交流與溝通,多進行換位思考,多為孩子利益考慮,夫妻和好仍然是有可能的。綜上,對原告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求,不予支持。依法駁回原告李某某要求與被告柯某離婚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