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非親生,離婚時索要已付撫養費和精神撫慰金能獲法院支持嗎?

2021-02-24 法樂樂


劉某與妻子張某2010年結婚以來,夫妻感情一般。由於劉某一直在外地工作,兩人見面少,導致二人之間出現間隙,頻頻發生家庭矛盾。2011年妻子張某生下了兒子小劉之後一直帶著孩子居住在娘家。隨著孩子長大,劉某覺得兒子長得和自己不像,加上周圍的人也經常議論,這讓劉某心裡產生了懷疑。最終劉某還是委託相關司法鑑定所進行了親子關係鑑定,鑑定意見赫然寫明二人確無親子關係。

發現自己多年來心愛的兒子並非親生,劉某無法接受這個結果,一怒之下將妻子張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二人離婚,要求妻子自行撫養孩子,返還劉某已支付的撫養費並且賠償劉某精神損害撫慰金。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張某對原告劉某提交的親子鑑定意見書不予認可,但在法院經原被告同意,依法委託鑑定機構進行鑑定時,被告卻拒絕帶兒子前去鑑定。事實面前,被告提出同意離婚,孩子由自己撫養,撫養費自行負擔,但不同意支付經濟補償和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自願離婚,符合法律規定,依法予以準許。關於兒子是否與原告存在血緣關係的問題,根據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故對原告主張,法院予以採信。原告對小劉無撫養義務,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其為小劉支出的撫養費,依法予以支持。對原告生活造成較大影響,帶來較為嚴重的精神痛苦,對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法院予以支持。

 

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該義務是父母的法定義務。這裡的子女包括三種情況:第一是親生子女,第二是養子女,第三是繼子女。劉某與小劉的關係不屬於上述任何一種情況,因此劉某沒有法定撫養的義務,而劉某事實上撫養了孩子,還支付了撫養費,物質上造成了損失,所以張某應該返還劉某為孩子支出的撫養費。我國《婚姻法》規定了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張某違背忠實義務,與他人生育子女還隱瞞真相,使劉某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撫養孩子,侵犯了劉某的人格尊嚴等人格權利,給劉某造成了很大的精神損害,因此張某應該賠償劉某精神撫慰金。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夫妻之間只有忠誠信任,互相尊重,才能擁有和睦的家庭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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