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賠償的,可以請求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在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時,應考慮受害人的請求、受害人的精神損害程度、加害人的過錯程度、加害人的經濟負擔能力等因素。機動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死亡或其他嚴重損害的情形下,受害人或其近親屬可就因此遭受的精神損害請求賠償。機動車所有人與駕駛人是同一人,責任主體自是不言而喻。但是,當僱員履職過程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受害人人身權益嚴重損害時,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範圍,則由於駕駛人已因交通肇事行為被判處刑罰而變得複雜。
網友諮詢:
我老公開計程車和一學生相撞。當時前方是一沒有紅綠燈和限速標誌的路口,右側是一未按公交站點停車的公交車,站點在右後方,由於公交車阻擋了視線,所以一學生從公交車前方竄出時直接撞到計程車右側翅膀上,擋風玻璃壞了,學生倒地的時候腳內踝骨粉碎性骨折。當時報交警,交警隊出現場,沒有剎車印。現一個月過去了,交警隊打電話說交通責任判定書這幾天就下來,主次責任,我們主要責任。
當時我老公的車剛起車,車速應該在20公裡以內,而且在輔助車道上行駛,那個學生是和他的同學打鬧時突然衝出的,這種情況我們也要負主要責任嗎。這個學生他媽媽還想要精神損失費,我們也要賠嗎?
韓志清律師解答:
1.現在的法律是保護行人的,即使你一點過錯都沒有,只要和他發生事故至少也要承擔10%的責任,除非能證明他是故意的。再說,當時都沒有剎車印,這點證明你們有過失,至於具體怎麼劃分,由交警去處理了
2.精神損害賠償我看是要不到的,傷到腳的情況不符合法定要求,除非因此而殘疾,並且精神受到傷害...他們是可以主張的,但是法官一般不會判這個點,理由是於法無據
1、從受害人的角度考慮以下因素:
(1)受害人的請求。即只有受害人正式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才對此予以審理和裁判。受害人或者相關人員未提出此訴訟請求,法院當然不能自動作出處理。
(2)受害人的精神損害程度。應考慮加害人的行為給受害人造成的損害是長期的,還是短期的,是否給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學習帶來影響以及影響程度。
2、加害人的經濟負擔能力。經濟能力強者可以考慮多賠償,反之少賠。衡量加害人的經濟負擔能力應考慮其實際收人與供養人數的多少,包括其父母、子女及其他應當贍養的家庭成員,如果超出其經濟能力,使判決得不到實際履行,亦無實際意義。
韓律師結語:精神損害是指公民因其人身權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上、心理上的損害。它具有非財產性、存在的獨立性、存在的單一性等特點。精神損害賠償對於侵權行為人而言具有懲罰性,而對受害人而言具有填補性和撫慰性,它本質上是通過金錢賠償,使受害人精神上、心理上得到安撫。簡單的說就好比近來的「7.23」動車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部分就可以得到相應的精神損害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