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兩年後
竟被妻子告知兒子並非其親生
……
這樣的劇情
就真實地發生在深圳一男子身上
對於這樣的案件
法院又該如何判決呢?
深圳一男子結婚兩年後,竟被妻子告知「婚生子」並非其親生,並同時提出離婚。這起離婚糾紛案件近日在龍崗法院進行了審理,據悉該案也是龍崗法院適用《民法典》的首案。
法院最終判決,男女雙方離婚,並首次適用民法典總則編支持了無過錯一方的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的行使,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支持了無過錯一方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
孩子隨某女生活,撫養費由某女負擔,某女向某男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6萬元,同時返還某男已支付的撫養費4萬元。該案判決書已經向原、被告進行了直接送達。圖片來源:IC photo
該案是一起因子女非親生引發的離婚糾紛案件。某女與某男相識半年多即登記結婚。
某女於婚後生育一子,但因雙方缺乏婚前感情基礎,二人婚後關係並不十分融洽。某女於2019年底與某男分居,又於2020年初告知某男孩子並非某男親生,同時要求離婚。
龍崗法院經審理認為——
某女與某男系自由戀愛結婚,婚後本應相敬相愛,培養起深厚的夫妻感情,但二人因結婚倉促,彼此了解不多,婚後產生矛盾。
「孩子並非某男親生子女」這一事實的出現使得本就脆弱的夫妻感情徹底失去了最後賴以支撐的基礎。現某女主動要求離婚,某男亦堅決要求離婚,可見雙方的婚姻早已名存實亡,感情基礎已經蕩然無存,無和好及挽回之可能,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準予離婚。
圖片來源:IC photo
訴訟過程中,某男以孩子非親生為由反請求某女返還撫養費,同時以自己遭受欺騙、精神受到極大損害為由請求精神損害撫慰金。關於子女撫養問題,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某女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生育之子女並非某女、某男之間的子女,離婚後孩子理應由某女撫養直至成年。
❏ 關於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問題:
某女在庭審過程中陳述在與某男婚前交往期間,並未與其前男友實質性分手,仍舊同居在一起。
雖然此時某女與某男尚未辦理結婚登記,但某女的行為也非友善之行為,而正是這種草率和不理智的行為釀成了如今二人不幸婚姻的苦果,導致生育的子女並非某男親生,卻共同生活了兩年時間。
龍崗法院審理認為,某男在撫養子女的過程中傾注了心血和情感,當得知所撫養的子女並非親生時,自尊心必然嚴重受挫,社會評價必然降低,某男所遭受的精神損害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依據法律規定,因重大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離婚損害賠償既包括給無過錯方造成的財產損害賠償,也包括給無過錯方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某男答辯及反請求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於法於理有據,應予支持。
因此,結合某男受損害的後果程度、某女的過錯程度及受訴法院所在地經濟水平發展的程度綜合考慮,龍崗法院酌情判令某女支付某男精神損害撫慰金。圖片來源:IC photo
❏ 關於返還撫養費的問題:
某男在無撫養義務的情況下將孩子視為親生子女予以撫養,某男與孩子的法定代理人某女之間形成不當得利之債。孩子作為獲得利益之人,其生母某女應返還某男支出的撫養費用。結合某男向某女轉帳支付的金額、撫養生活的年限、受訴法院所在地經濟水平發展程度以及當事人雙方家庭經濟狀況,龍崗法院酌情判令某女返還某男支出的撫養費。
最終,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三款、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
判決準予某女與某男離婚,孩子隨某女生活,撫養費由某女負擔,某女向某男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6萬元,同時返還某男支付的撫養費4萬元,駁回某男的其他反請求。該案判決書已經向原、被告進行了直接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