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一表兄妹近親結婚,鬧離婚時法院這樣判……

2021-02-13 長沙晚報

日前,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通報,該院執行局幹警加班加點,成功執結一起案件,幫助申請執行人黃女士拿到3萬執行案款。

徐某與黃女士是表兄妹,兩人2005年登記結婚。婚後,兩人育有一兒一女,徐某經常無故找黃女士吵鬧,甚至家暴。考慮孩子尚小,黃女士一直忍氣吞聲,不想徐某變本加厲,於是黃女士起訴至開福法院,要求離婚。

2017年5月法院判決,雙方屬近親結婚,婚姻關係無效。雙方就子女撫養及共同財產分配問題達成調解協議,兒子歸徐某,女兒歸黃女士,並就房屋、車輛、存款進行分配。另外,徐某承諾於2018年1月1日前向黃女士支付3萬元,用於補償黃女士父親撫養外孫期間支出的費用。

黃女士多次催討,然徐某一直不履行生效判決,黃女士遂向法院申請執行。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承辦法官鄧平多次聯繫徐某,他卻總以各種理由搪塞。

5月15日晚6時,鄧平與法警放棄休息,採取強制措施將正在吃晚飯的徐某帶回法院。見法院動了真格,徐某立刻聯繫朋友送來3萬元,案件圓滿執結。

從有共同祖先的那一代計起,算第一代,依此類推。如表親結婚,雙方的外祖母屬第一代,雙方的母親屬第二代,表親結合就是第三代。我國婚姻法規定三代以內血親禁止結婚,包括第三代,即禁止表親結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釋義》中原文如下:「(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

(1)同源於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

(2)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兒結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兒子結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兒結婚;姨媽不能和姊妹的兒子結婚。」父輩與子輩之間才屬於三代以內。

對於發病率較低的疾病,如白化病,這種風險率一般高於隨機婚配;如果是發病率較高的疾病,如我國南方的地中海貧血蠶豆病,這種近親結婚帶來的風險並不一定高於當地人群隨機婚配引起的發病風險。

雖然為近親結婚後代,如果其家族和本人沒有明顯的遺傳病史,與其他非近親的配偶結婚後,不應擔心近親結婚帶來的後果。或者說,對後代的影響與正常婚配沒有明顯差別。

來源 | 長沙晚報記者 朱炎皇、百度百科

編輯 | 曾茜

值班主任 | 黃飛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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