歲末年關
正是喜事連連的好時節
不過有些人卻為了喜事犯著「愁」
聘金、喜宴、婚禮.
筆筆都是大支出
這不,有位胡先生就因拖欠聘金
被「前」丈人告上了法庭
究竟是怎麼回事呢?
胡某原系林某建女婿。胡某與林某建女兒結婚時,兩人約定結婚聘金為50000元,之後,胡某因故未支付聘金。2018年4月,胡某與林某建的女兒離婚,林某建要求胡某出具包含結婚聘金50000元的借條一張給林某建收執,後因胡某依然未支付聘金,林某建遂以胡某拖欠聘金為由將其訴至安溪法院。
安溪法院經審理認為,給付聘金是我國的一種傳統習俗,屬于贈與性質的行為,應以款項的實際交付為生效要件,故林某建以拖欠聘金為由要求胡某支付50000元,不予支持。
聘金欠條可以看做一種贈與承諾,這種承諾並不具有社會公益性質或道德義務性質。《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86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因此,在聘金並未實際交付、聘金所有權未發生轉移的情況下,男方(贈與人)即使出具聘金欠條,也有權在給付聘金前隨時撤銷相應的贈與承諾。
給付彩禮、嫁妝等行為系我國傳統習俗。近年來,一些地方婚嫁彩禮年年攀升,讓不少家庭負債纍纍、不堪重負。今年中央一號文件就要求開展移風易俗行動,遏制大操大辦、厚葬薄養、人情攀比等陳規陋俗。在這裡,安溪法院也倡導大家以雙方家庭的實際情況給付彩禮、嫁妝,不要讓高價彩禮「綁架」了美好婚姻。
關注安溪法院,獲取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