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效力是以它所引起的愛戴和尊重為轉移的,而這種愛戴和尊重是以內心感到法律公正和合理為轉移的。——羅伯斯庇爾《革命法制和審判》
打借條是特別講究的一件事,可很多人不是特別在意結果吃了大虧,下面咱們就一個鮮活的例子。
借條
過年期間同學會上,劉鵬(化名)和張飛(化名),二人牛皮一句接一句,劉鵬吹自己在外邊特別仗義,人緣特別好,生意做的也很大,一年能賺老多錢了。其實劉鵬屬於打腫臉充胖子,家裡根本算不上很富裕。
張飛正好工程缺錢快做不下去了,見劉鵬這般顯擺,立馬抓著藤往上爬:鵬哥,不瞞你說,我在外邊接了個工程,利潤兩百萬往上數,不過資金鍊快斷了,你救救兄弟我,不出1年工程一結束,款子一到手,立馬還你錢。
同時張飛遮著嘴巴在劉鵬耳邊悄悄的說:到時候我給你20%的利息以作回報。
劉鵬被自己架在好人的位置上下不來,只好仗義疏財。
張飛是個聰明人,擔心遲則生變,立馬叫劉鵬手機轉帳。
收到錢後,張飛趕緊和劉鵬連幹了幾杯,喝的劉鵬是暈頭轉向,之後才給劉鵬打借條。
劉鵬收到借條後看也沒看就裝進了錢包。
借款期至,張飛沒有一絲還款的意思,劉鵬便上門討要。後來二人矛盾升級發生了爭吵和肢體衝突。
關係鬧僵了,錢也沒有要回來,劉鵬特別生氣。
劉鵬將張飛告上法院,要求,張飛支付本金15萬和約定的利息3萬,合計18萬元。
由於利息這一塊兒只是張飛口頭上說的,劉鵬沒有其它證據證明,且張飛矢口否認。
所以根據法律規定,法院只支持劉鵬要回本金,而3萬元的利息打了水漂。
法律依據:根據合同法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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