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縉雲縣司法局
原標題《金融犯罪離我們有多近?(三):「小額貸」詐騙》
2016年以來,隨著媒體對「小額貸」詐騙的曝光,這種犯罪人以提供小額貸款的名義誘惑急需資金的受害人深陷高額「債務」的詐騙行為引起了越來越多的社會關注。這類犯罪行為涵蓋的罪名遠遠不止詐騙或合同詐騙罪,更包羅了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等等。
2018年8月的一天,縉雲縣司法局辦公室接到了一通來自普通市民的求救電話:「請幫幫我!討債公司恐嚇我和我的家人!」
工作人員連忙安撫來電市民的情緒。經過了解,該市民鄭某向某非正規的網絡小額貸公司借了約5000元資金用於消費。
借期到後,鄭某一時無法還款。緊接著,鄭某就接到了某催債公司的電話。該催債公司言辭激烈,對鄭某進行辱罵,又打到鄭某的親戚和朋友處。不堪其擾的鄭某從朋友處借錢還了款,以為事情就能告一段落了。沒想到,還款之後鄭某及其親戚朋友仍然接到該催債公司的電話,大有「不休不止」之勢。
憤怒的鄭某此時發現,網貸公司的客服全部處於失聯狀態,客服電話打不通、網絡客服不回消息。一籌莫展的鄭某於是打通了司法局的電話。
司法局工作人員討論分析後認為,該催債公司很可能是接到了網貸平臺的服務外包業務,而網貸平臺本身很可能已停止運營。網貸平臺沒有提供給催債公司還款信息,催債公司自然也就按照合同履約。因此,工作人員向鄭某提出了三個建議。
一是拉黑騷擾電話並報警。由於部分騷擾電話是從偽基站發出的,反追蹤的難度很大,鄭某恐怕還要忍受一段時間的電話騷擾。
二是向親朋好友做好解釋。
三是日後從正規渠道借款,網絡借貸特別要注意保護隱私。一些非正規的網貸APP會要求獲取通訊錄信息。而催債公司獲取信息後,往往會進行無差別催債。
要明確的是,並非所有的小額貸行為都是非法的。根據銀監會發布的《關於小額貸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小額貸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貸款金額一般在1000元以上、20萬元以下,辦理過程一般需要做擔保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額貸」詐騙則是以小額貸款的名義吸引借款人並實施欺詐、勒索的非法活動。暴力催債、侵犯隱私僅僅是「小額貸」詐騙對人身、財產侵犯的表現之一。
■詐騙團夥。犯罪團夥打著「小額貸款」的名義,以分發小廣告、網絡傳播和人工誘勸等多重手段引人上當。借款時不以公司名義,而是以個人的名義,在法律上規避了非法經營罪的風險。偽「小額貸」公司之間往往聯手做局,當借款人無法償還一家貸款時,該家公司往往推薦第二家公司進行平帳,用信用借款填補原來的借貸空缺。
■借款人。從小額貸詐騙案例來看,在校大學生和剛剛大學畢業走上社會,因各種緊急原因需要小額資金的人往往是犯罪團夥的目標。
■初次借款與陰陽合同。在上海大學生何某某借貸案中,何某某籤下了一份4萬元的借款協議,但拿到手只有2.7萬元。在關某借貸案中,犯罪團夥要求關某籤下兩份合同,聲稱「如果不能按期歸還6萬元,那就要履行17萬元的合同,這是對你按期還款的約束」。
■向借款人推薦第二家詐騙公司進行平帳是「小額貸」詐騙犯罪團夥常用的手段。要保持清醒的頭腦,在犯罪團夥提出平帳時提高警惕。
■向律師或當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求助。根據合同法第200條的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但是,借款人應當對此負舉證責任。由此來看,專業的法律建議是非常有必要的。
■及時尋求警方保護,注意保存證據。在李某某借貸案中,犯罪團夥以「有事「、「忘帶合同「等理由推脫辦理還款程序,之後要求李某某當場撕毀手中的借貸證據。李某某沒有答應,並報警做好筆錄和錄音,有力地保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