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油墨中可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給出了相關的油墨術語和定義、分類、要求、試驗方法、包裝標誌和禁用溶劑清單。
本標準適用於出廠狀態的各種油墨。
本標準不適用於印刷時用於調節油墨上機性能的添加劑、稀釋劑等,也不適用於印刷時用到的洗車水等產品。
哪些原輔材料屬於低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產品?
在《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37822-2019)中,有這麼一個規定:「(VOCs 廢氣收集處理系統)收集的廢氣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3 kg/h 時,應配置 VOCs 處理設施,處理效率不應低於80%;對於重點地區,收集的廢氣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2 kg/h 時,應配置 VOCs 處理設施,處理效率不應低於 80%;採用的原輔材料符合國家有關低 VOCs 含量產品規定的除外。」
因此,搞清楚哪些原輔材料屬於低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產品顯得尤為重要。
這次要介紹的是「低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油墨」。根據《油墨中可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 38507-2020),按產品組成中使用的主要稀釋劑差異,油墨可分為以下5類:
1.溶劑油墨;
2.水性油墨;
3.膠印油墨;
4.能量固化油墨;
5.雕刻凹印油墨。
其中,除了溶劑油墨,其餘4類符合《油墨中可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 38507-2020)要求的油墨均屬低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油墨產品,相關限值見下表:
據有關權威官網介紹,《油墨中可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 38507-2020)與《低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塗料產品技術要求》(GB/T38597-2020)、《清洗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2020)、《膠粘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限量》(GB 33372-2020)等一批國家強制標準的發布,初步構建我國VOCs源頭防控體系。從制定產品質量標準應綜合考慮環境保護要求這個角度,開闢了大氣汙染源頭防控的路徑,進一步明確了《大氣汙染防治法》及《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關於低揮發性有機含量的塗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的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