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接轉帳記得備註用途
當事人如提交的證據中涉及以下依託網際網路形成的證據的,請遵照本舉證指引提供:
使用支付、轉帳、紅包功能(如支付寶、微信等具有支付功能的軟體)產生的支付轉帳信息;
2、公證
一、當事人提供電子證據的,應當採用截圖、拍照或錄音、錄像等方式對內容進行固定,並將相應圖片的紙質列印件、音頻、視頻的儲存載體(U盤、光碟)編號後提交法院,其中:
證據的內容或者固定過程已經公證機關公證的,應當提供公證書。
二、電子證據未經公證機關公證,或雖經公證但法院認為有必要的,當事人應當在法庭上使用原始載體、登錄相應軟體展示,與提交的固定電子證據形成的圖片、音頻、視頻進行核對。
展示設備應當由提交該證據的當事人自行提供。
3、提供儲存載體
當事人提供電子證據的,應當採用截圖、拍照或錄音、錄像等方式對內容進行固定,並將相應圖片的紙質列印件、音頻、視頻的儲存載體(U盤、光碟)編號後提交法院,其中:
1、提供微信、支付寶、QQ通訊記錄作為證據的,應當對用戶個人信息界面進行截圖固定;
2、證據中包含音頻的,應當提交與音頻內容一致的文字文本;
3、證據中包含視頻的,應當提交備份視頻後的儲存載體;
4、證據中包含圖片、文本文件的,應當提交圖片、文本文件的列印件;
5、證據的內容或者固定過程已經公證機關公證的,應當提供公證書。
4、保存原始載體
當事人應保存好電子證據的原始載體以便在法庭上出示,原始載體包括儲存有電子數據的手機、計算機或者其他電子設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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