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區人社局、婦聯、總工會組成聯合檢查組來到震澤,開展女職工勞動保護專項檢查。重點檢查有關《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女職工特殊保護專項合同的落實履約,以及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保護等方面的情況。
檢查組深入企業車間,對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措施落實、執行女職工禁忌勞動標準、孕期、產期、哺乳期女職工勞動保護特殊待遇落實以及其它有關勞動保護法律、法規執行等情況進行了深入了解。對發現的輕微違法行為,當場開具規範用工建議書,並跟蹤落實情況。
下一步,將努力擴大女職工特殊保護專項合同覆蓋面,加強監督檢查,相關部門攜手合作,定期或不定期的開展專項監督檢查工作;同時,加大法律法規宣傳力度,增強企業主和女職工的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
相關知識連結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以下簡稱《特別規定》)自2012年4月28日正式頒布實施以來,已經過去近3年的時間,或許很多人都知道現在產假由原來的90天延長到了98天,不過,超生的孕婦還能不能休產假你是否答得上來?小編特別整理了《特別規定》與1998年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不同、且容易被大家忽略的內容。
流產最多可享受42天產假
大家都知道現在產假有98天了,不過為什麼有些人其實休得更長?原來,《特別規定》第七條規定,難產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話,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另外,參照《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晚婚晚育還有30天假期。
值得一提的是,流產也是有產假的,《特別規定》 第七條規定,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超生」也享受98天產假
1998年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中規定,"女職工違反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的,不適用本規定。"去年該條被廢除。也就是說,現在超生的孕婦也受《特別規定》保護,雖然罰款不可避免,但是所在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剋扣其產假、免除其懷孕或生育期間的相關權益。
勞動時間產檢計入勞動時間
《特別規定》 第六條規定,"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另外,"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未投保職工,生育津貼公司埋單
公司為女職工投保生育保險金後,女職工生育或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也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如果公司沒有為女職工投保,女職工生育或流產的醫療費用、生育津貼均由公司支付。(震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