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漢語詞典查詢,「籍貫」是指祖居或個人出生的地方,按此理解,籍貫有兩種判定標準,即家人祖居之地,或者個人出生之地。然而,《常住人口登記卡》中,「籍貫」登記欄以上,還赫然印著「出生地」一欄,由此可知我國戶口簿登記中「籍貫≠出生地」,那究竟什麼才是「籍貫」呢?
根據1985年9年6日公安部頒布施行的《<常住人口登記表>的使用規定》第四條「公民申報項目的填寫要求」第10項的規定:「籍貫——填寫本人的祖籍,可只填到縣(市、旗)級,但須冠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名稱或通用的簡稱。」
另據1995年12月19日公安部發布的《關於啟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記表和居民戶口簿有關事項的通知》(公通字[1995]91號)的附件三中第15項載明:「籍貫--填寫本人祖父的居住地。城市填至區或不設區的市,農村填至縣,但須冠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名稱或通用簡稱。棄嬰,如果籍貫不詳,應將收養人籍貫或收養機構所在地作為其籍貫。外國人經批准加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填寫其入籍前所在國家的名稱。」
由上述規範性文件可知,公安部門作為人口信息的登記機關,通常情況下其認定國內居民的「籍貫」即為本人的祖籍,更明確的講就是本人祖父的居住地。除此以外,在現有的法律法規中,並無關於「籍貫」含義的明確規定。
雖然公安部的前述規範性文件將「籍貫」標準確定為本人祖父的居住地,但「居住地」並非嚴格的法律詞彙,此處「祖父的居住地」並未明確是祖父的戶籍所在地還是經常居住地,若祖父居住地變更或祖父去世,又應作何處理,也無明確規定。因此,在實踐操作中,各地把握的尺度標準也各不相同,例如:
2014年8月6日,寧波「鄞州警方在線」網絡回復群眾關於籍貫的諮詢中指出「祖父的居住地指的是出生時祖父實際居住地,以戶口遷入時間為準。」2019年4月2日,安徽省公安廳對安徽省辦公廳的反饋指出:「根據《公安部關於啟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記表和居民戶口簿有關事項的通知》(公通字[1995]91號)規定,籍貫填寫本人祖父的居住地。由於發文機關沒有進一步解釋,且「籍貫」項目為一般項目,非主要項目,在實際操作中一般依據新生兒父親的出生地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