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林某報團準備出遊。趕往合肥火車站時,在「合肥火車站」地鐵出口乘坐手扶電梯時不慎摔傷,共花費醫療費14044.57元。林某認為,合肥城市軌道交通有限公司作為公共場所管理人,未盡到確保乘客進出站口安全的義務,訴至法院,要求軌道公司賠償其各項損失12萬餘元。
武星軍註:圖文無關,該圖為2017年12月26日合肥地鐵大東門站一對老夫妻乘扶梯時摔倒的圖片。
庭審中,當時地鐵內的監控視頻顯示,林某於當日12:09左右到達地鐵A出口,此時林某身背白色雙肩包,左手挽衣物,右手拖拽一拉杆旅行箱,與同伴並肩而行。林某踏上手扶電梯後,在手扶電梯左側站立,拉杆旅行箱放在其右側。電梯運動過程中,林某身體左側碰到電梯扶手下方,導致身體失去平衡摔倒。林某摔倒後試圖起身,但因電梯臺階處在上升過程中,約5秒鐘後林某再次失去平衡摔倒。此後林某隨電梯上升至頂端,由同伴提供救助後坐在電梯口處。12:31左右,軌道公司人員前來了解情況,並提供救助。12:49左右,120急救人員趕到現場。
說法 軌道公司無過錯
廬陽法院審理後認為,林某在事發時年滿73周歲,出門隨身攜帶物品較多,在乘坐手扶電梯時又未能靠右站立、扶好扶手導致摔倒,自身存在過失。軌道公司在事發後20分鐘左右給予林某救助,該公司提供的電梯合格證、維保記錄等也可證實涉案電梯運行狀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標準。因此,林某主張軌道公司未盡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要求該公司賠償損失的訴請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不過,考慮到林某是購買車票後在乘坐自動扶梯的過程中摔傷,損害後果可根據公平原則予以分擔,因此,軌道公司對林某損害後果承擔10%共計4930.5元的補償責任。
背景資料:公平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四條 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條文注釋:本條規定和第三條一樣是關於民事活動的法律基本原則的規定,其實也是平等原則的延伸。公平原則是法律基本精神的體現,是法律追求社會各方利益的平衡、和諧從而維持個體和總體的利益。公平原則的具體要求是機會同等,權利和義務相當,風險、利益及損失相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