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民周大媽乘單元樓電梯外出時,因為地面一攤水,不小心滑倒摔在電梯門口,導致骨折。事後,周大媽將小區物業告上法庭索賠醫藥費、傷殘金等合計117974.56 元。日前,合肥中院作出二審宣判,判決物業賠償5萬多元。
記者了解到,2017 年10 月12 日中午11 點多,周大媽從家出來乘坐電梯,準備下樓。在到達一樓電梯口時,因地面有積水,周大媽不小心滑倒受傷。此時,與周大媽住同一棟樓的住戶管某從外面回來,看見周大媽坐在電梯口的地上,於是上前詢問,周大媽告訴他,自己的腿摔斷了,不能動。管某趕緊上樓喊鄰居幫忙撥打了120,將她送到醫院治療,經診斷,周大媽右髕骨骨折。事後經鑑定,周大媽右膝關節被動活動受限,評為十級傷殘。
一審法院認為,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物業管理公司既然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有提供安全保障的義務,就應採取相應的措施,保障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及其家屬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
本案中,周大媽在出一樓電梯口時,因地面有積水,不慎滑倒受傷。小區物業公司對該物業公共部分的保潔、安全等負有相應的物業管理職責。物業公司沒有及時清理電梯口處的地面積水,也沒有設置相應的警示標識導致周大媽滑倒摔傷,物業公司未盡到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周大媽作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在走路時自身未盡到審慎注意義務,對摔倒存在一定的過錯,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綜上,酌定周大媽、物業公司對此次摔傷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各承擔50%的責任。判決物業公司賠償周大媽各項損失合計56792.28 元。物業公司不服,提出上訴。合肥市中院審理後,作出二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