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態復仇強調的是對加害人的等量報復,這與康德的思想還有一定的相似性;而此後的黑格爾已經開始主張抽象化的等價復仇。這已經與同態復仇主張的等量原則有著極大區別。
19世紀刑事古典學派代表人物費爾巴哈提出「心理強制說」,該學說認為法律的目的是威懾公眾,預防犯罪;此時社會普遍認為,刑罰應該針對犯罪行為。同態復仇的報復行為主要針對加害人,普遍意義上的威懾力較差,不能滿足此時社會和統治者賦予法律的預防犯罪的要求。
到了法社會學盛行時期,法律與社會的聯繫更加緊密,法律服務於社會建設的屬性愈加突出。法社會學主張法律的功能應該向教化方向轉變,通過刑罰補償公眾情緒,實現對罪犯的再社會化改造,最終實現社會安定。從這個角度看,同態復仇的功能過於簡單化,影響範圍過於狹小——它只能實現對受害人及其家屬的情緒安撫,而對受到傷害的公眾情緒無能為力某些刑法學家將同態復仇作為刑罰的起源,經過人類社會的不斷發展,刑法觀念的不斷進步,將漫無節制的粗暴的私力救濟通過國家和刑法的建立過渡為以國家為主導的公力救濟,國家取代了個人成為施行刑罰的主體。
而從社會情緒上講,同態復仇也會形成冤冤相報的社會心態,這種情況下的同態復仇承載的是扭曲的惡意復仇心理,是違背正義和公平的,並不能達到這條法令的最初的目的,反而會擾亂社會應有的正常輿論導向和現實秩序。
當罪犯侵害了他人法益,必然會有相應的權利被剝奪,相應的利益受到損害。例如對於殺人犯來說,得到的刑事處罰結果有可能是剝奪其人生自由處有期徒刑,除此以外還有罰金賠款等等民事賠償。甚至就社會危害性極其嚴重者來說,死刑也會是適用的。無論其受到怎樣的處罰,罪犯始終保留最基本的人格尊嚴,大眾也認可他們的可能性並且期待包容。
今日我們對罪犯施行再社會化改造,而不是單純的報復。曾經的同態復仇是完全的報復與威懾手段,而今日的法律則多了一份教育與改良的內涵。這不僅僅是出於社會成本的考量,更是因為隨著文明的發展,我們對人權有了新的理解,對人的尊嚴,人的價值,人的生命,有了更深的認知。這才使今日法律之正義凌駕於同態復仇正義之上,這也是我們部分拋棄了同態復仇之正義的原因。
若說千百年前是俠客的時代,那麼如今,復仇的利劍套上了劍鞘。它依舊鋒利明亮,卻更顯慈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