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顧某被家屬送至養老院居住,入住時老人身體各方面狀況較差,養老院評估為一級護理。
按標準規定,一級護理老人的床兩邊必須安裝防護欄。但是,老人的家屬卻執意要求拆除防護欄,理由是護欄的存在會嚴重妨礙到老人的生活起居。無奈之下,院方只得同意他們的要求。
某晚,老人顧某夜間熟睡時從床上墜落,造成手部骨折。養老院急忙送其至醫院治療。事後,家屬認為養老院照顧不周,要求賠償醫藥費以及其他費用共計13000餘元。
養老院對此連聲叫屈:當初是老人家屬要求拆除防護欄,因此而導致的事故責任卻要養老院來負擔,這實在不合情理。但出於道義上的考慮,並且考慮到老人沒有醫保,且家庭條件比較困難,因此養老院願意負擔醫藥費3000元,家屬覺得太少,遂起訴至法院。
法院最終判決認為養老院對老人顧某的摔傷不承擔任何責任。但從保護老人的角度考慮,養老院自願負擔2000元的醫藥費。雙方對本判決均無異義。
因家屬要求拆除了床邊防護欄,導致老人從床上摔下造成骨折,機構是否有責任?
這起事故老人家屬和院方都有責任,都不重視老人的安全。一級護理老人的床兩邊必須安裝防護欄。但是,老人的家屬卻執意要求拆除防護欄,理由是護欄的存在會嚴重妨礙到老人的生活起居,院方無奈之下竟同意他們的要求。
作為老人家屬既不懂全護理老人的護理規範,又不聽從院方告誡,執意解除老人的保護措施,應承擔責任。作為院方明知「對易發生墜床的一級護理老人的床兩邊必須安裝防護欄」但沒有堅持規範的護理方式,對家屬的要求無原則的妥協,導致了一起本可避免發生的事故,最終受傷害的是老人。
這次事故的發生,應引起養老院管理者的反思。老人家屬執意要求拆除防護欄,理由是護欄的存在會嚴重妨礙到老人的生活起居。
這說明老人家屬對養老院護理工作的不了解或者不信任,養老院應與家屬闡述清楚,說明護欄的存在的必要性和不會妨礙到老人的生活起居的合理性(如老人要下床,護理人員會及時替老人放下護欄),使老人家屬放心地配合和支持我們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