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魏某某,男,漢族,初中畢業,河南省尉氏縣人。因涉嫌非法拘禁,於2018年3月16日被尉氏縣公安局取保候審;經尉氏縣人民檢察院決定,於2018年6月7日被尉氏縣公安局執行取保侯審;經尉氏人民法院決定,於2019年3月4日被尉氏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押尉氏縣看守所。
經審理查明,因增值稅專用發票票款糾紛,被告人魏某某僱用蘇某某(已判刑)向王某索要債務。2016年8月3日14時許,蘇某某組織李某某、靳某、耿某、劉某、蘇某甲、王某某,趙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在魏某某、王某某(另案處理)的帶領下,到河南省郟縣城關家和賓館,將王某挾持到蘇某某經營的尉氏縣聚浪潮洗浴中心進行拘禁。期間,蘇某某指使李某某等人多次將王某拉到尉氏縣大橋鄉大橋村河堤及賈魯河河堤,在看管期間,蘇某某、杜某某、靳某、耿某、李某某、劉某、蘇某甲、王某某、李某,郭某某、郭某甲、胡某某等人,對王某採取毆打、體罰、煙燙、水淹、逼吃屎、灌豬糞、拔陰毛、敞陰莖、愛滋病人雞姦威脅等手段,迫使王某償還魏某某155164元並將王某銀行卡內94500元分多次取出揮霍。直至2016年8月29日,王某才被放回,拘禁時間長達27天,事後,魏某某付給蘇某某報酬25000元。
尉氏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魏某某僱用他人非法拘禁被害人,並毆打、侮辱被害人,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魏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魏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魏某某系初犯,酌情可以從輕處罰,魏某某索要的非法債務155164元,應予以追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魏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三個月。
總監:溫紅彬 總編:張瑋霞 編輯:文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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