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匯新聞】一男子在南六公路被查酒駕,輕信偏方再喝酒,犯危險駕駛罪獲刑

2021-02-28 南匯新聞
「檢察官啊,雖然我的血液酒精含量經檢測達2.43mg/ml,超過0.8 mg/ml不少,但這是我停車後再次喝了幾口白酒的緣故,實際我開車時沒那麼高的,我覺得冤啊!」訊問室內,被告人張某這樣對承辦檢察官說。那麼,張某究竟冤不冤呢?事情得從2020年5月24日凌晨說起。

當日1點34分許至3點45分,張某夫婦以及幾個老鄉在浦東新區一家飯店吃夜宵,席間喝了啤酒和白酒。

凌晨3點45分許,張某駕駛自己的小轎車沿浦東下鹽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南六公路附近一小區門口停車,恰逢民警正在此處執行工作任務,發現從駕駛座下來的張某步履不穩且滿嘴酒氣,有酒駕嫌疑,民警當場將其攔下。     

張某見到民警後,心中叫苦不迭。曾因犯流氓罪和聚眾鬥毆罪先後被兩次判刑,又因賭博違法行為被處行政拘留的他可不想再次入獄,怎麼辦呢?

張某靈機一動,想到之前自己把沒喝完的白酒倒入了隨身攜帶的保溫杯,既然已把車停好,那麼不妨再喝幾口,這樣測出的血液酒精含量肯定會比自己駕車時的酒精含量高,警察就沒有辦法確定駕車時的酒精含量是否達到醉駕的標準了。

▲配圖,圖文無關

經鑑定,張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43mg/ml,屬於醉酒。難道張某的計謀就這樣得逞了?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警方調取了張某等人吃夜宵公共視頻,視頻顯示張某和同席人頻頻碰杯對飲,且張某走出飯店時,身形就有些打飄,其醉酒駕車在道路上行駛的事實已然清楚。

浦東檢察院經審查後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的(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應當認定為醉酒。」因此,在案證據足以認定張某涉嫌危險駕駛罪。

當檢察官耐心地把相關司法解釋告訴張某後,張某悔恨不已,在值班律師見證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日前,浦東法院以張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其拘役3個月,罰金人民幣5千元。

來源 |周到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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