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然而,喝了酒沒有開車,卻因危險駕駛罪被拘役,這究竟是咋回事?
近日,單縣人民法院對單縣第一起乘車人涉嫌危險駕駛罪的案件進行了審理,在這個案件中,駕駛人郭某元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並處罰金。而沒開車的乘車人張某棟也因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並處罰金。這其中是有什麼原因,作為乘車人的張某棟怎麼也會犯危險駕駛罪呢?
2018年7月15日18時許,郭某元、張某棟等人在單縣謝集鎮某飯店吃飯、喝酒,到了晚上21時許,張某棟接到電話,讓他趕緊把手中的圖紙送到建築工地,而郭某元的車正好停在飯店門口,張某棟便讓郭某元送他去,而郭某元因為醉酒駕駛被處罰過,還在緩刑期內,不願意開車去,便推辭說,他喝酒了不能開車。張某棟勸說:「沒事,離的不遠,這個時間也沒有交警查車」。郭某元推脫不開,便開車載著張某棟去送圖紙,當他行駛至單縣西外環路與北園路路口時,被正在執勤的交警當場查獲。經鑑定,駕駛人郭某元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93.2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單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駕駛人郭某元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80mg/100ml以上,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乘車人張某棟明知郭某元飲酒,仍唆使郭某元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危險駕駛罪。
單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郭某元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八千元,與前罪並罰,執行拘役二個月,並處罰金二萬三千元。張某棟作為此案中的唆使者,屬於危險駕駛罪共犯,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
危險駕駛罪並非僅適用於機動車的駕駛員,如果乘車人或者車主明知他人飲酒,仍授意他人駕駛機動車或者將機動車出借給飲酒的人,只要駕駛員達到了醉駕的標準,相關人員也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共犯。
看看哪些行為可構成危險駕駛共同犯罪?
危險駕駛的共同犯罪主要有以下3種情況,康檢君在此提醒大家:
NO1 :在飲酒過程中,行為人明知駕駛員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者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酒後不給其找代駕的行為。
NO2 :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飲酒,教唆、脅迫或命令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
NO3 :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
菏澤交警提醒,堅持「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同時,也希望在酒桌上不要勸說駕駛人喝酒,對喝了酒的人不要唆使他開車,千萬別做既害了朋友,又坑了自己的傻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