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上午,玉屏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由玉屏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姚某鑠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一案,並作當庭宣判。
公訴機關指控事實如下:2019年11月25日3時10分左右,被告人姚某鑠駕駛小轎車搭乘賀某文,從玉屏侗族自治縣風情園沿平江路往菸草局方向行駛,行駛至平江路01km+500m(皂角坪街道屏山公園)處時,先與梁某駕駛的普通二輪摩託車發生刮擦,後與山體發生碰撞,又撞向平江路健康步道,造成姚某鑠、賀某文受傷,兩車受損及健康步道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案發後,經湖南天劍司法鑑定所鑑定,被告人姚某鑠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99.23mg/100ml。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姚某鑠酒後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發生交通事故,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構成危險駕駛罪。鑑於被告人姚某鑠認罪認罰,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對其可以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積極賠償,取得被害人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法院採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最終,被告人姚某鑠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來源:玉屏法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