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如今,微信正在逐漸成為大家日常生活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就在微信已成為人們一種生活方式的同時,一些不法分子也打起了微信帳號的主意……
自2018年起,被告人李某某通過QQ 、微信等方式,從他人手中購買包含有姓名和身份證號碼的公民個人信息,加價後通過QQ 、微信轉手向他人出售,從中賺取差價牟利。
自2019年起,李某某通過QQ 、微信等方式,從事「微信綁卡」代理,將非實名認證微信號綁定公民的姓名、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銀行卡號等信息,變成實名認證微信號,從中賺取差價牟利。
截至被抓獲,李某某直接出售公民個人信息8100 餘條,從事「微信綁卡」代理出售公民個人信息15204餘條,累計非法獲利28萬餘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00元;
二、退繳的非法所得人民幣187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三、扣押的手機一部、U盤兩個作為證據,予以封存。
微信帳號是通過電話號碼進行綁定的,微信號在實名認證之後,微信號就間接地和身份證信息進行了關聯。售賣微信號有可能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