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相關註冊商標權利人許可,湯某華從包某忠、張某香夫婦及陶某軍、秦某彬處購買了假冒「東成」「牧田」等名牌電動工具的商標標識及說明書、外包裝紙箱、大塑料包裝盒,大肆組裝假冒的「東成」「牧田」等各類型號的電動工具進行銷售。4月25日,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刑事裁定。
今年48歲的被告人湯某華,系啟東市呂四港鎮一家個體戶,平時主要從啟東市天汾電動工具市場批發一些電動工具回去銷售。他在經營中發現,很多客戶在購買時只認品牌,一些組裝的電動工具只要貼上「東成」「牧田」等品牌的標籤後,價格幾乎就翻了倍。在暴利面前,湯某華就動起了歪心思。
為了謀取非法利益,從2016年下半年開始,湯某華未經相關註冊商標權利人許可,從被告人陶某軍處購買了部分假冒「東成」牌電動工具的商標標識及說明書、外包裝紙箱、從他人處購買部分假冒「牧田」「makita」牌電動工具的商標標識及說明書、從被告人包某忠、張某香夫婦處購買標有假冒「東成」字樣的大塑料包裝盒,並從他人處購買電動工具零配件,租用被告人包某忠夫婦家的廠房內組裝了假冒的「東成」「牧田」「makita」牌的各類型號電動工具。
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期間,被告人湯某華將組裝的上述假冒註冊商標的各類電動工具陸續銷售,非法經營額計人民幣79萬餘元,另於2018年3月14日被查獲假冒「牧田」牌的0810電鎬300臺,價值人民幣5.1萬元,非法經營額合計人民幣84萬餘元。
期間,被告人包某忠夫婦為獲取非法利益,未經相關註冊商標權利人許可,於2017年5月經與湯某華共謀後,從外地購進假冒「東成」標識的模板,並於2017年8月起生產假冒「東成」牌DCJZ10-10B充電型起子電鑽、相配套的帶有「東成」標識的小塑料包裝盒及與「東成」牌26、28電錘相配套的帶有「東成」標識的大塑料包裝盒。
被告人包某忠夫婦實施生產、銷售假冒「東成」牌電動工具,非法經營額合計人民幣13萬餘元。一審另查明,被告人陶某軍為獲取非一審另查明,被告人陶某軍為獲取非法利益,未經相關註冊商標權利人許可,於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期間,委託被告人秦某彬生產帶有「東成」註冊商標標識的角磨機、切割機、手電鑽等型號電動工具的外包裝盒78070件,非法經營額計人民幣16萬餘元,後加價銷售給被告人湯某華等人。
啟東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湯某華單獨或者夥同被告人包某忠、張某香為獲取,未經註冊商標所有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其中湯某華情節特別嚴重,包某忠、張某香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陶某軍、秦某彬為獲取非法利益,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並予以銷售,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
綜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法院作出如下判決:被告人湯某華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45萬元;被告人包某忠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8萬元;被告人張某香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被告人陶某軍、秦某彬犯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各處罰金9萬元。
被告人湯某華認為,一審判決量刑過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請求對其適用緩刑。南通中院經審理,維持了原判。
來源:南通網 記者馮宏新 通訊員陳凱健 古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