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朋好友相聚,喜慶場合難免少不了多喝幾杯。可喝酒後,千萬別開車。若因酒後開車被查,不僅罰款扣分,得不償失,還有可能因此而付出更大的代價。
2019年12月28日2時許,犯罪嫌疑人林某相醉酒後駕駛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寧明縣城中鎮德華街路段時,與前方同向黃某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輕微損害的交通事故。經鑑定,林某相血液乙醇含量為206.6mg/100ml。其行為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9年10月8日2時許,犯罪嫌疑人林某友無證醉酒駕駛汽車沿南友高速公路由憑祥往寧明花山出口方向行駛,至寧明服務區時碰撞風景樹,造成樹木損傷和車輛損毀的道路交通事故。經鑑定,林某友血液乙醇含量為452.3mg/100ml。其行為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9年11月3日21時許,犯罪嫌疑人黃某寧飲酒後(屬醉駕)駕駛小型普通客車沿國道322線由憑祥方向往寧明方向行駛,行至G322線2292Km+500m出時,與對向由宋某癸駕駛的小型轎車(搭載宋某康)發生碰撞,造成宋某康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害的交通事故。經鑑定,黃某寧血液乙醇含量為283.3mg/100ml;經道路交通事故認定,黃某寧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2020年7月20日,黃某寧交給宋某癸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款55650元。其行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涉嫌危險駕駛罪。
被告人林某相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被告人林某友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黃某寧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廣告推廣/品牌宣傳/加微信:czxjwy
▍內容來源:寧明縣人民法院
▍圖文整理:掌上崇左(轉載註明,如侵權聯繫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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